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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提前招生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2016年04月14日11:56  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为确保我院提前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纪检监察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维护国家招生政策、、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院提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二条招生监察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我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招生纪检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我院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我院设立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党群办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全面负责我院的招生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主要监督检查我院贯彻执行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进行招生纪律教育。

第六条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我院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七条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考风考纪、综合测试试卷入(出)库、考生面试抽签、统评卷统分、录取等环节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考生电子档案制作,特别是有关考生的体检、志愿、成绩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纪检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录取期间,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进驻录取场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在录取期间,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十四条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我院招生考试的招生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招生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院党群办(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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