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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章程

  2017年01月13日10:21  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湖州市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2号

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全面推行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规文件,你校第四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局核准的《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章程》,经市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专家组评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5年12月30日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附件:《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章程》

 

 

 湖州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30日

 

 

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章程

(2015年12月11日经第四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言

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湖州市工业设计学校,1964年开始筹办,因文革原因,直到1978年才招收首批中专学生,学校原属湖州市丝绸公司管辖,2000年由湖州市教育局接管,2001年7月改名为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

湖州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是在原湖州市第三中学职高班的基础上于1990年成立,2001年湖州市职业教育布局大调整时与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联合办学,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一体化管理”的模式运行,对外统称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简称“湖艺校”;英文名称为Zhejiang Huzhou Art & Design Vocational School。学校地址:湖州市长兴路1388号。学校的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

第三条 学校是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由湖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湖州市教育局。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实验实训、社会服务等职责,办学生和社会、企业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秉持“和谐合作”的校训,传承“致远、和谐、崇实、进取”的校风,弘扬“播德艺予学子,传美好予社会 ”的学校精神,致力培养德业兼修的实用性技术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建设高水平、有特色、能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的中职名校。

第二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和学校管理工作,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公正廉洁,关爱师生,尊重师生人格。

  (二)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总务、校产等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指挥,分层负责

(三)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任期责任目标和学年、学期计划,提出学校改革和发展目标,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四)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水平、创新素质和科研能力。

  (六)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的理念,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七)切实抓好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建设。与时俱进,及时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关注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注重学习型组织建设,使学校成为师生共同学习的家园。

  (八)积极支持党派、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工作,参与社区教育活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校长的职权

  (一)按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拟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职数,明确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加强管理,团结协调。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 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由校长室、办公室、教务处、教科所、学生处、总务处、招生就业处、培训中心等职能部门和专业部、教研组等机构组成的管理网络,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确保政令畅通、分工合作、条块结合、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应加强学校教职工的队伍建设和师德教育,加强对各类群众组织的领导,保证和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根据“党管干部”原则,负责干部的推荐、考察、培养和教育工作。

(五) 参与学校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协调学校内部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根据章程独立开展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工会主席职责

工会主席在上级工会和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工会工作。

1.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安排工作活动,组织工会学习,总结工会工作。

2.配合学校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师遵纪守法,弘扬敬业爱岗精神,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3.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筹备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发动教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积极为学校重大决策出谋划策、民主管理学校。

4.关心教职工生活和健康,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等活动。搞好送温暖活动,使教师爱校如家。

5.关心青年教职工的进步成长,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有益活动,帮助青年教职工提高思想品质和师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通过民主程序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形式。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改变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制度,除会议议程等有关程序性事项外,所有方案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团组织、学生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学生会在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党政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等重大文件;

(二)审定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审定每年的招生计划;

(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五)审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

(六)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七)审定各专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八)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大力开展中高职衔接工作,与高校合作进行“3+2”教育和“五年一贯制”教育,加快发展中外合作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自主调整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在专业设置权限内,自主设立新专业,按国家要求制定培养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由招生就业处会同相关专业部提出可行性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九条  专业建设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学校以专业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第三十条 学校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拓宽德育途径,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理想信念教育、中国精神教育、道德品行教育、法治知识教育、职业生涯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把学生培养成拥有梦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成为敬业爱岗、诚信友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全面推进和实施职业素养教育,构建团队协作、自我管理、自我适应为核心的职业素养教育体系。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和团队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学生就业、创业竞争能力,实现从“学校人”向“准职业人”的转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学校设立教务处作为教学管理机构,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教育教学资源的调配、日常教育教学事务的管理工作,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学生专业技能训练,改进教学方式,积极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境教学、任务教学和网络教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选用各自不同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提倡百花齐放,对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各专业、学科应该允许他们以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相应探索,各专业、学科也要避免“一刀切”的教学方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按“7S”标准的要求严格管理实训工作。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不断探索校企一体化、资源共享的区域性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新模式,形成校企合作的良好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通过建设精品课程,培养优秀创业教育师资,举办创业教育特色活动。充分发挥学校现有的中职生创业孵化器的作用,指导学生亲自创建小企业,激发、扶助更多的学生主动创业。

   第三十七条  认真做好教科研工作,鼓励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主动承担各级课题研究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国家规范化文字,推广使用普通话。

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校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其他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为学校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校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政策与合同规定享受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受聘、任教、晋级、续聘、转岗、奖惩以及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正确方向,热爱职业教育,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业务,善于团结协作,自觉为人师表。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学校予以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任何教师都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及工余时间进行有偿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积极参加,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培训,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新时期对教师的要求,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采取师徒结对等方式加大对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规模、社会需求、师资配备等情况,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按照《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全部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含实习)全部及格,并取得本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或未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者,以及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半年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补考,成绩(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或由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证明实习成绩及格或操行评定达到合格,并经学校认定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应征入伍应届毕业班学生的毕业证书与同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同时验印、发放。

第五十七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的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正获得学业和品德上的评价;

(三)公平获得校内外学习、交流和升学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困难补助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获得心理健康指导,养成健全人格;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实训活动、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八)对于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按规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调、审议和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整合资源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合作单位、校友、师生等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并就此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及时提供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新信息,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对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理事会本身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事项。

   理事会议事规则按照学校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创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六十八条    校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间的联络和交流;

  (二)服务校友,以多种形式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

  (三)整合校友资源,鼓励校友回报母校,参与母校改革与建设,促进母校和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区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争取各方支持,促进共同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建立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三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行业企业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七十四条    学校配合社区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企行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企行业及进行社会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提供面向企业和社会的职工上岗培训、职工、职工技能等级培训、中高级管理岗位培训等多种职业培训,推进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其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社会各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八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具体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未经学校法人或法人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校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违反规定的,学校依法采取措施,追究责任,直至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八十三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馆、普通教室、专业教室、图书阅览室、实训室、演出厅、微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级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八章    安全及卫生

第八十七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各项活动应急安全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   学校确保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都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九条   学校通过各种的形式,加强学生的安全、卫生防疫教育,积极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卫生意识。

第九十条   学校保障校内活动中师生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师生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的安全管理。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出所共同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十二条   学校认真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学校设医务室,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根据上级防疫部门要求建立卫生档案,组织学生体检。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卫生清洁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和谐合作”。

学校的校风是“致远、和谐、崇实、进取”。

学校的学风是“尊师、乐学、尚德、合作”。

学校的教风是“敬业、博学、严谨、创新”。

第九十五条    学校的校徽

校徽的寓意: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

学校校徽以打散的校名笔划为基本设计元素,突出学校的本质特征——传授知识;参天的大树传达了我校桃李芬芳蓬勃发展的深刻内涵;“1”字形的树干体现两校合并后学校整体实力的彰显及学校新的目标追求。

图示:

 

 

 

第九十六条   学校中文校名字体采自王羲之等名家手稿集字。

2016年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章程图示: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标准色为橘红色(Orange),橘红色是一种睿智的颜色,橘红色代表明朗、亲切、有活力。

2016年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章程(2)图示: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学校标准色,中央分别印有白色中文校名全称和校徽。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美的摇篮》(见附件)

第一〇〇条    学校纪念日为11月10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〇一 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报教育局核准。章程的修改过程应体现民主、公开原则。

第一〇二 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校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报告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第一〇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一〇四 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美的摇篮1

2016年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章程(3)


原标题:2016年浙江省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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