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徐承国奖助学基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 由李培云同志发起并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烟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为了基金运作更规范,激励更多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制订烟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徐承国奖助学金” 评审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烟台市特殊教育学校成立基金理事会,全权负责管理本基金,组织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
理事会主席:徐东升(由学校在任校长担任)
理事会会员:迟洪波、邹红霞、杨飞、李岩、孙悦宗、高娜、李德岩、权富泉(以上成员由其他在任校级领导及盲聋学生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担任)、李培云、刘承茂、曲秀环、王可升、李育健
第四条 出资方成立监事会,监管本基金的使用过程。
监事会主席:李培云
监事会成员:刘承茂、王可升、李育健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
第五条 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元-2000元;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元;对考入大学的学生可设立专项奖学金,奖金数为500元-2000元。
第六条 奖助学金获奖总人数视基金收益酌定。
第四章 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七条 受奖对象为烟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模范执行学生守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二)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三)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学习成绩班级排名位居前三分之一;
(四)诚实守信,积极向上,道德品质优良;
(五)若获助学金,须生活简朴,自立自强,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八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烟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徐承国奖助学基金”申报表(见附件),获得班主任的推荐后向理事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个人不能申请者,由班主任代为申请。
(二)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可随学校期末与年终评比同步进行)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同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每年举行一次奖助学金的发放仪式,奖优助学,助推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弘扬校园正能量。
第七章 获奖者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应珍惜荣誉,感恩捐赠人,继续努力,再创佳绩,并有义务参加奖助学金发放仪式。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主要用于购买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禁止用奖助学金请吃请喝,一经发现,追回奖金。
第十二条 获奖同学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学校有权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的发展以确保基金安全为原则,规范管理、滚动发展、合理安排。通过理事会充分论证,可用基金购买国债或其他保本理财项目,每年基金的收益全部用于奖助学金的发放;但每年基金收益率原则上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1.2倍。
第十四条 基金设专帐、专户、专人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用,账目清晰。
第十五条 烟台市特殊教育学校理事会每年向监事会通报基金的收支情况,并提供完整、准确的收支报表。
第十六条 本办法之内容,可酌情经烟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基金理事会按程序进行商议并修改,并报监事会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5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 烟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徐承国奖助学基金”申请表
烟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徐承国奖助学基金”申请表
(20 —20 学年)
残疾类型: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籍贯 | | 入学时间 | |
监护人 姓名 | | 工作 单位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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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 / (名次/总人数) |
受奖情况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推荐理由 | 推荐人(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学生主管部门意见 | 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该奖助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