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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10月24日11:58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各县(区)卫计局: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和引进工作的实施方案》(雅办发〔201631号),为做好我市中医类定向医学生(以下简称定向生)培养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16年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吴天龙,联系电话:2223054

 

附件:1.2016年雅安市中医类定向医学生招生工作实施方

      2.雅安市2016年中医医学生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分配

3.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签订办法

4.雅安市免费定向培养中医类医学生就业协议

5.定向培养招生简章

6.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就业报名表

7.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签订汇总

 

 

雅安市卫生计生委

20169月7日

 

 

 


附件1

2016年雅安市中医类定向医学生

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和引进工作的实施方案》(雅办发〔201631号),为做好我市中医类定向医学生(以下简称定向生)培养招生工作,特制定2016年我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招生工作方案。

一、培养招生计划

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共计81名。其中本科34名,专科47名,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2

二、招生范围、对象、办法

2016年起,计划连续三年在成都中医药大学中医类医学专业在校本科学生中招生,成立雅安班开展定向培养;计划连续二年在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定向培养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生。具体招生计划纳入成都中医药大学、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年度医学专业招生计划,面向社会公布,面向全国招生。

(一)5年制本科

1.招生范围对象:参加2016年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成都中医药大学录取的中医类医学专业学生

2.成都中医药大学按《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和引进工作的实施方案》(雅办发〔201631号)文件要求制作招生简章或宣传资料,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至学生,并在2016级入校学生中进行宣传动员。按照雅安籍生源优先原则,集中组成中医类医学专业班。(如人数达不到开班人数,则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二)3年制专科。

1.招生范围对象:参加2016年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并被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医学专业学生,雅安籍考生优先录取。

2.雅职院《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和引进工作的实施方案》(雅办发〔201631号)文件要求制作招生简章,在2016级入校学生中进行宣传动员,集中组成1个中医类医学专业班。

(三)各县(区)根据下达给当地的定向招生计划,做好编制预留、经费保障等工作,按招生简章内容采取各种渠道和方式向本地的学生及家长宣传我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招生政策,动员本地学生积极填报我市定向中医类医学专业。

(四)成都中医药大学、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收集汇总《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就业报名表》(附件6及时报市卫计委

(五)市卫计委根据成都中医药大学、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提供的《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就业报名表》,通知定向县(区)卫计局与定向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雅安市免费定向培养中医类医学生就业协议书》,学生本人签字,未成年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六)填报志愿就读定向培养的学生确定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学生和有关县区卫计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服务协议,在保证雅安籍考生录取的前提下,按学生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签订定向培养就业服务协议。

三、招生协议签订及要求

20169-10月,市卫生计生委将成都中医药大学、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提供的自愿申请参加定向培养的医学生情况报名表分送各县(区)卫计局。县(区)卫计局通知定向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雅安市免费定向培养中医类医学生就业协议书》(附件4),协议签订工作应在接到市卫计委通知后10日内完成,并及时将协议签订汇总表(附件7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对拟录取人数达不到培养计划的或不愿服从调剂的考生可在下达的定向招生计划内予以核减。

四、成立领导小组

各县(区)卫计局要高度重视,成立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定向培养招生工作职责,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动员本地考生报考,确保定向招生计划的完成。

五、纪律要求

凡违反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招生工作和协议签订办法规定,由此引发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担责的原则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2

 

雅安市2016年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分配表

县(区)

中医本科(人)

中医专科(人)

合计()

名山区

 

4

4

天全县

4

6

10

芦山县

11

3

14

宝兴县

 

3

3

荥经县

15

10

25

汉源县

 

15

15

石棉县

4

6

10

 

 

 

 

合计

34

47

81

 

 

附件3

 

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

就业协议签订办法

 

1、 签订主体

协议签订甲方是指按我市下达的定向培养年度计划与参加定向培养中医类医学生签订协议的服务县(区)卫计局。

协议签订乙方是指被成都中医药大学、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自愿填报雅安市中医类定向培养的医学生,经委培完成中医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专科学习,毕业后到协议约定的县()所属医疗机构服务6年以上的考生(以下简称定向医学生)。

2、 签订原则

(一)双方自愿。协议签订应在双方自愿前提下,由定向服务县(区)卫计局与定向医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

(二)岗位需要优先。协议签订的定向服务单位应是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后,该编制在定向医学生学习期间和毕业一年内原则上实行冻结,不得占用。

(三)本地生源优先。根据定向医学生志愿填报情况,按照定向服务所在县(区)生源、所在市生源、本省生源的先后顺序签订协议。

(四)高分优先。在满足本地生源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定向医学生考试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签订协议。

(五)统筹调剂。生源所在县(区)参加定向培养学生数量大于定向培养计划的,该县(区)未签协议的考生,由市卫计委在下达的剩余计划内,根据考生意向和县区意见进行调剂,并与达成一致意见的县(区)卫计局签订协议。

3、 签订程序

(一)成都中医药大学、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对符合录取条件,自愿填报并经审核同意的定向生名单传市卫计委,市卫计委根据成都中医药大学、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提供的定向医学生拟录取名单,按生源所属地(或考生意向)进行分类,分送有关县(区)卫计局。

(二)有关县(区)卫计局根据培养计划和学生报名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协议签订时间、地点。

(三)有关县(区)卫计局按照协议签订原则和定向招生培养年度计划与考生(本县区生源优先)进行第一轮协议的签订,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卫计委。

(四)市卫计委根据第一轮协议签订情况和本地定向招生培养年度计划,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统筹调剂,并将调剂名单书面通知有关县(区)卫计局,再由有关县(区)卫计局与考生进行第二轮协议的签订,协议签订结果及时上报市卫计委。

(五)市卫计委将二轮协议签订情况汇总后反馈培养院校,由学校组班进行培养管理。

(六)县(区)卫计局将后签订的2016年雅安市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签订情况汇总表抄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备案。

4、 材料提交

签订协议时,定向医学生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培养院校录取通知书;

(二)准考证原件、复印件;

(三)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四)县级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五、其他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在乙方履行协议约定义务6周年服务期满自动失效。

(二)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的《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为无效协议,由此引发的争议和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4

雅安市免费定向培养中医类医学生就业协议书

 

甲方: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根据《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和引进工作实施方案》(雅办发201631号)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免费定向培养中医类医学

生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定向培养是指雅安市为重点补充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医疗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依据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项目,志愿参加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到约定的单位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志愿参加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学校) (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教育本科(专科)学习并取得毕业资格。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有权不变更在服务期间乙方的《执业医师(助理)资格证书》上的执业地点。对乙方在校期间有3门以上课程(含选修)考试不合格的定向生,甲方有权解除定向培养协议,并要求定向生退还已享受的各项补助费用。

第四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为乙方提供服务岗位并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五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乙方按规定到定向服务单位上岗服务后,应当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乙方享受与定向服务单位在编在职同类工作人员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七条 乙方毕业分配到定向服务县(区)报到后,甲方应按照预留的岗位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政策规定,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直接考核招聘乙方为定向服务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乙方应服从安排按时到定向服务单位上岗服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定向培养生经费补助和考核约束政策。

1)生活补助。本科定向生在校期间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专科定向生在校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核算生活补助经费。补助经费在定向生毕业分配到岗6年内分2次补助到位,第1年、第6年分别按照补助总金额的20%80%。其中,定向生按照协议连续服务满6年,且每年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方可获得第6年发放的补助经费。

2)学费补助。定向生学费补助为每人每学年6000,由市、县(区)财政根据学生学制年限,按照每年申请拨付的方式,将学费拨付给培养院校。

第九条 甲方未履行为提供就业岗位责任、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就业上岗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及时安排就业岗位。

第十条 按规定到定向服务的单位上岗服务后,应当享受与定向服务单位在编在职同类工作人员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在规定的学习期内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课程并取得毕业证书。在学校发放毕业证30日内,按时到甲方(即定向服务单位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到,办理就业(聘用)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在定向服务单位服务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服务期内六年内,应当取得《医师(助理)执业证书》并不得在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改变服务单位;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本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在服务期六年内,未取得《医师(助理)执业证书》的,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各种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取得本科、专科)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和补助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在一年内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毕业证30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定向生在培养期间自行放弃学籍的,视为自动解除定向培养协议,须退还已享受的各项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定向生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签约单位工作,经所签协议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书面通知1个月后仍未报到或到岗的,视为违约;违约的定向生须按协议规定立即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支付已享受补助费用100%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定向生未满服务期限离开签约单位的,必须取消事业单位正式人员身份,并按协议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各项补助费用,同时依据服务期限情况按比例支付违约金。其中,服务期未满1年的,按照已补助总金额的100%支付违约金;1年及以上的,按照已补助总金额的85%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已享受学费补偿和补助费用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解除预失效

第二十一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并支付已享受补助费用10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校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的。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雅安市免费定向培养中医类医学生就业协议书》,在乙方履行协议约定义务、6周年服务期满自动失效。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由县(区)卫计局送交市卫生计生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雅安市免费定向培养中医类医学生就业协议书》规定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凡违反我市《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和引进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签订的《雅安市免费定向培养中医类医学生就业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第二十九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原则上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对甲方引发的争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件:1.经签署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经签署的乙方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提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监护人:(签字)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签署)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雅安市卫生计生委成都中医药大学雅安职业技术学2016年中医专业定向培养

班招生简章

 

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和引进工作的实施方案(雅办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拟由成都中医药大学、雅安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起招收普通本、专科中医专业定向医学生。

一、招生原则 定向培养、定向就业、政府补贴、返还学费、进入编制

学生自愿报名并签订《雅安市免费定向培养中医类医学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经考生签字,定向县(区)卫计局盖章生效,协议由县(区)卫计局、考生本人各保存一份,另一份存入考生档案。考生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方可参加定向培养。

二、招生专业及层次、学制、人数及培养院校

1.中医医学专业本科,学制五年,计划34人,培养院校:成都中医药大学。

2.中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制三年,计划47人,培养院校: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三、招生对象及培养机构

1.根据雅安市政府印发的《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和引进工作的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成都中医药大学、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组织在2016级录取的本、专科医学专业的学生中进行选拔(雅安籍考生优先)。

2.对选拔进入培养的定向医学生由成都中医药大学、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进行管理,教学工作由培养院校具体负责实施,采取单独组班教学或跟班教学的方式培养。

四、录取原则

2016年普通本科中医专业定向培养班录取原则按《雅安市中医类医学生定向培养和引进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五、毕业就业及执业资格

学生学习期满,完学大纲及相关培养课程学习任务,经学校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培养院校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根据定向培养协议,凭毕业证到定向所在县(区)卫计局报到,由县(区)卫计局统一分配到签约县区定向医疗机构工作。定向生分配后必须在定向县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不少于六年,服务期满后可在市内医疗机构流动。

六、资助政策

1.生活补助标准及补助方式。本科生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专科生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核算生活补助经费。在定向生毕业分配到岗6年内分2次补助到位。补助金额根据服务年限、考核情况,第一年、第六年依次按照补助总金额的20%80%比例补助。

2.学费补助标准及补助方式。定向培养本科医学生学费补偿总金额=年均学费补助标准×规定学制。其中,年均学费补助标准包括定向生培养学习期间基本的学费,按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确定。根据学生学制年限将学费拨付给培养院校。

七、晋升及

学生在校期间按学校奖助学金政策规定享受相关资助。

鼓励和支持定向生参加更高层次的在职医学学历教育,按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培,安排参加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和到上级医院学习进修。定向生的职称晋升享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政策。

八、违约及解约责任

1.未经培养县(区)卫计局(甲方)同意,定向生(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培养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补助费用。定向生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所签协议县(区)卫计局通知,1月后仍未报到履约的,定向生须按协议规定立即退还已享受补助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学校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2.定向生须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低6年服务期限协议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否则不享受该年度补助经费;定向生服务期限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必须按协议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各种补偿费用,并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同时取消事业单位正式人员身份。

3.对招聘后6年内取得国家法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的定向生,可继续聘用到签约单位工作。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满6年后,要解除聘用合同,并退还已享受的各种补偿费用。

  

2016年7月

 

22

 


 

附件6

雅安市免费定向培养中医类医学生就业报名表(2016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生源所在县(区)

高考成绩(分)

录取院校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拟报县区

是否服从调剂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雅安市免费定向培养中医类医学生就业协议

签订汇总表(2016年)

县(区) 卫计局

计划指标数 (人),实际签订数 (人),剩余指标数 (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生源所在县(区)

成绩(分)

录取院校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是否签订协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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