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新乡职业技术学院是新乡市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校名称:新乡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新乡职院”,英文名称Xinxi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学校域名:“http://www.***.cn”。
第四条校址: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6号。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秉持“瞄准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方针,注重产教融合、工学一体、校企合作、产学研并举,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校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和人才强校主战略,以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综合素养为目标,重点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着力培育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把学校打造成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急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摇篮。
第七条学校立足新乡,面向河南,辐射全国,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中原地区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公共实训与技能竞赛基地、应用技术服务中心和教学资源共享中心,建设成办学特色鲜明、有较高知名度和认可度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学校由新乡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其中所开展的中等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与鉴定、体育教育等工作接受新乡市教育、人社、体育等部门的业务管理。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九条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和人员编制;
(二)依法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三)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依法监督学校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教学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资源建设,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与境内外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多样化选拔人才;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奖励、资助或者处分;
(十一)依法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坚持服务宗旨和就业导向,积极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适用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为主,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充分利用教育资源优势,适度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社区教育、各类职业培训和社会服务活动;努力开展应用技术本科教育。
学校的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等灵活学制。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招生、调节招生比例。
学校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坚持服务区域经济,构建覆盖区域产业链主要岗位、面向新型工业体系和现代服务业体系的专业体系,建立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专业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行业企业需求,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学校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协同育人,共同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与多方共建协同创新平台,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为区域经济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学校发挥自身优势,教育教学资源,为行业企业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为社区居民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学校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坚持校企文化融合,注重文化育人,全面建设特色学校文化,把学校建成区域文化的传播中心。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学院的科学发展。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学历教育,颁发学历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政策规定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新乡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依据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履职尽责,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各项办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通过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前款规定的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咨询机构,由校、系(院、部、处、室、中心等)下属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教师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
学校校企合作理事会是一个由学校与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机构有关代表组成的合作办学的组织形式,是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支持的联合组织。
理事会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和监督,并以广泛争取办学资源,增加有效投入,积极参与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等方式,推动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多种领域的广泛合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高学术机构,根据相关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术分委员会提名,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选举产生,其中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校党政领导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2、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3、受理学术争议等有关学术事项;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相关工作;
5、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各院系成立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中国教育工会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组合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参与、维护、建设和教育等职能。
学校工会是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指导学生会开展自治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体现其主人翁地位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校、系(院、部、处、室)两级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校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学校二级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不同的职能,建立不同的管理模式。
学校附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积极利用社会资源,本着“不唯所有,但唯所用”的原则,与外界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按照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对学校重大发展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学校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学校可以委托合法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财务资产运营、预算决算等情况进行核算和审核等工作,以确保学校重大投资决算活动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第四十二条学校积极探索适用于学校工作需要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解决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结构等方面的关系,并根据学校发展方向、规模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确定岗位设置。
学校的编制、岗位、人员的“三定”和干部的管理、考察、升降、处分等,要充分尊重民意、发扬民主,由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根据教师职务岗位编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聘任。
学校实行教师任期考核制,专兼职教师在任期内必须完成相应岗位的低工作量。既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或不聘、缓聘、等聘、返聘、延聘等,受聘者由院长颁发聘书。
对于一些特殊专业特殊需要的人才,学校可聘为名誉副教授、教授。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岗位编制需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聘任,受聘者由院长颁发聘书。
第四十五条学校为教职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经验交流提供条件。学校应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教学院系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中心或处室等系级教学和科研机构,享有与教学院系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院系可依据办学规模和学校相关规定设立党政综合办、教学秘书、学生管理秘书、团总支和实训中心等机构及岗位。
第四十七条教学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院系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本院系人员的管理,提出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教学院系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
第四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院系高决策形式,依照有关制度讨论和决定本院系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培训和引进,干部任用建议,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学生教育和管理,后勤服务与管理,学期工作计划,较大数额经费收支及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院系主任或党总支(支部)书记按照会议内容和有关规定主持本院系党政联席会议。
各院系施行党务政务公开,对于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科研项目、绩效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第五十条中国共产党系(院、部)总支部委员会是系(院、部)的政治核心,负责院系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系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院系主任主持院系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完成学校和本单位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院系主任定期向本部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教学院系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党总支(支部)领导下,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职务聘任和任期考核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期考核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聘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十五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规定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
(三)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为人师表;
(七)法律规定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关心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学校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在工作中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条例、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
(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建立“校长接待日”和“学生校长助理”制度,吸收一定比例的学生代表参加党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团代会等学校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生活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对残疾学生给予帮助。
第六十五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学生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团委的领导下,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学生会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团委共同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会等活动。学生社团须在宪法、法律、校纪校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社团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品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流失与浪费;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办学经费由新乡市财政按时足额供给。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吸引资金。
第七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设立预算委员会,对学校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和论证,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提交党委会讨论审定。学校一切收入均须纳入预算管理。
学校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财务收支帐目。学校须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七十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一支能力强、效率高的专业化后勤监管队伍,实现由自办后勤为主向选后勤、监管后勤为主的转变,积极稳妥地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七十五条学校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项开支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训为:“经世致用,自强不息”。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以汉语拼音字母“XXZY”作艺术展现,形象化为展翅飞翔的鲲鹏,寓意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快速发展、翱翔于职业教育的天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担当起人才培养的重任;外环为中文校名、英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向举办者报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务会议提出,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修改。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更。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事项。
(四) 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七十八条的程序和要求修订。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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