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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02日11:30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精神,规范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解决贫困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助学贷款采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方式,具体按学院与经办信用社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条:我院在读高职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助学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的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
    3.勤奋进取,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诚实守信,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上一学年无处分记录。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6.生活俭朴,不吸烟,不酗酒,没有高档消费现象。
  第四条:贷款标准:视学生个人申请贷款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每人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贷款期限:学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期限长不超过毕业后六年。
  第六条:贷款的利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自毕业后下月1日起,利息由学生本人负担。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贷款程序:
    1.在普遍调查的基础上,各系建立贫困生档案。
    2.在开学后二周内,学生(属于贫困生,且已建立贫困生档案)提出贷款申请。学生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向学校机构(指学校设立的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生经济状况调查表》。
    3.借款申请初审。各系对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先后分班级、辅导员、教学系三级,确定本系的贷款学生名单,并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以系为单位将本系申请助学贷款的汇总统计表上报学生处,并对初审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及时予以回复。
    4.学生处对各教学系上报的助学贷款汇总表进行复审,并及时反馈各教学系。
    5.学生处统一组织复审合格的学生填写表格,办理各种手续。
  第八条:助学贷款审批原则:
    1.申请助学贷款人数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各系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大排队,同等情况下,学习努力且成绩较好者优先,烈属子女优先。
  第九条:贷款归还
    1.根据“诚实守信,有贷必还”的原则,学生必须按合同约定还款。
    2.贷款学生中途退学,转学或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其它原因离校,应先还清贷款本身,再办理离校手续。
    3.贷款学生毕业时,应与生源地信用社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才能办理毕业手续。
    4.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毕业时与信用社签订的协议,执行新的协议,在毕业后6年内全部还清。
  第十条:贷款展期:
    对于毕业后继续深造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贷款社提供继续深造的书面证明,贷款信用社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贷款展期必须征得保证人的意见,并由保证人在借款展期申请申批表“担保人意见”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
  第十一条:贷款风险防范
    1.加强贷款学生诚信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学生信用观念。
    2.建立助学贷款举报监督机制。各教学系要深入了解助学贷款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情况,表现情况和日常消费情况,严把贷款资格审查关。出现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信用社停发贷款并协助银行催收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建立助学贷款情况通报制度。如果必要,将违约学生的情况定期在校园网上公开。
   4.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退学、失踪或死亡,出国留学或定居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各系应及时上报学生处,由学生处通知信用社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附则:
    1.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财务处及相关信用社协商解决。
    2.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悖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2016年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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