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要求必须粘贴考生近期1寸免冠黑白照片,审查表要保持清晰、整洁,不能折叠、不能破损或用复印件替代。
2、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照顾资格考生需提供以下必备附件材料: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价及复印件(必须复印有正、反两面,复印在A4纸正面左上方);
2)、与考生民族成分相一致的考生父亲或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复印有正、反两面,复印在A4纸正面右上方);
3)、考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在A4纸正面下方);
4)、考生本人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复印在A4纸反面上方);
5)、与考生民族成分相一致的考生父亲或母亲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在A4纸反面下方);
3、申报少数民族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1)考生与父或母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或在“与户主关系”栏中,不能明确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提交考生父(或母)所在单位或考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关系证明上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关系证明的内容包括双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亲属关系等信息。
2)考生父或母已故,现有户口簿无父或母民族信息记载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或母户籍存根。
3)考生属收养关系的,必须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收养证。
4)考生属单亲家庭的,且为少数民族的,父或母一方不与考生生活在一起的,或死亡的,须出具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证明(如离婚证,死亡诊断书,或派出所注销的户籍证明等)。
5)民族成份在户口簿上更改的,要提供更改前省民委出具的民族更改证明书。
6)考生的民族成分必须与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的一致,如果考生民族与其父或母都不一致的,考生的民族成分不予认定。
7)高考报名后,按考生报名前户籍民族成份认定。
4、交《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及附件资料的时间:2016年12月27日前,请按时交表。
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就业处
2016年12月5日
附件:
少数民族政策照顾考生需提供必备附件复印件排列格式(A4纸正面)
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有照片面) | | 与考生民族成分相一致的考生 父亲或母亲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有照片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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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 | 与考生民族成分相一致的考生 父亲或母亲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反面) |
考生本人户口簿首页复印件 (有“贵州省公安厅”印章) |
少数民族政策照顾考生需提供必备附件复印件排列格式(A4纸反面)
与考生民族成分相一致的考生父亲或母亲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