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鲁教学字[2016]8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2016年注册入学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5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校,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八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全日制普通民办本科高等学校。
第九条 人才培养定位: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颁发证书: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专科毕业生可颁发由青岛工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2016年注册入学春季和夏季均有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缺额计划为准。具体注册入学时间进程如下:
时间 | 事项 | 备 注 | |
第 一 轮 | 公布缺额计划 | 9月14日08:00前 | |
考生申请 | 9月14日09:00-12:00 | ||
院校审核 | 9月18日9:00-17:00 | ||
第 二 轮 | 公布缺额计划 | 9月20日08:00前 | |
考生申请 | 9月20日09:00-12:00 | ||
院校审核 | 9月21日9:00-17:00 | ||
第 三 轮 | 公布缺额计划 | 9月23日08:00前 | |
考生申请 | 9月23日09:00-12:00 | ||
院校审核 | 9月24日9:00-14:00 | ||
发放通知书 | 9月25日 | ||
注册入学新生报到 | 9月29日 |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参考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提档比例:注册入学按照1:1.1的比例提档。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它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入学测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新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 专科专业学费每学年9000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除学费外,还按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学生休学或参军,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新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学校提前面向社会公示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等情况:
1、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2、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3、学校可办理山东省内17地市和部分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4、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获得学费补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2、邮政编码:266300
3、电话:0532-82285001
4、传真:0532-82285000
5、邮箱:qdgxyzsb@***
6、学校微信公众号:qdgxyzs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