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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波大学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03日16:39  宁波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各相关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宁大政20151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校2016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招生资格评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我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交叉学科范围内,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根据《办法》精神,凡2015年获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者,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可自动延续至2017级,无需参加此次评定;2015年之前获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者,需重新申请。

二、基本条件

具体基本条件按《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五条执行。其中,需特别说明的是:

1、第六条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是指197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近2年”是指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月止。

3、第九条中、第十三条中的“近3年”是指2013年1月起至2016年1月止。

三、受理形式

根据《宁波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宁大政〔2012〕111 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对二级学科博导招生资格的评定,按一级学科博士点(工程力学为二级博士点,下同)所在学院受理。

四、工作安排

(一)3月8日前,各相关学院需完成以下工作:

1、组织首次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定的人员填写《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3)、提供《申请表》中所有科研、成果信息的佐证材料(注:在科技处网站上http://kjc.***.cn/XMCX.aspx?CXTYPE=ZXXM可查询的项目、成果等可不提供佐证,下同);重新申请的人员无需填写《申请表》,但需要将相关信息填入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附件4),并提供书面佐证材料。

2、将下列材料提交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汇总表》需与重新申请人员的佐证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首次申请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按顺序合订成每人1册报送)。

(二)3月11日前,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完成:

1、对上述材料进行汇总与审核。

2、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评议,形成《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3、将符合条件者的以下材料交研究生院:

(1)《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汇总表》需与重新申请人员的佐证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首次申请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按顺序合订成每人1册报送)。

(3)《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电子、纸质各1份)。

注意: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材料请勿报送。

(三)研究生院对学院递交的评定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发文公布。

五、其他事项

1、《申请表》仅供首次申请人员填写,其他人员无需再填;表中“近两年”、“近三年”的时间范围,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基本条件”执行。

2、科研项目级别按《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宁大政〔2008〕94号)(附件6)认定;学术论文级别按《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见附件7)认定。

3、各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严格按《办法》的基本条件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议。

4、为确保学校整体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相关学院按时完成。若确因特殊情况需适当延期,应提前征得研究生院同意。

 

联系方式:学位办,888847,yeshanwen@***.cn,黄陈月莉楼303室。

 

附件1: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

附件2:宁波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3: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附件4: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

附件5: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

附件6: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附件7: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

 

 

研究生院

2016年1月5日


原标题:2016年宁波大学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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