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机电工业学校章程
序 言
烟台机电工业学校前身为始建于1979年的“莱阳县农业技术中学”。1985年成立莱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1987年更名为莱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1997年与莱阳广播、莱阳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莱阳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合并成立莱阳市高级职业学校。2000年莱阳市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并入,2003年莱阳市技工学校并入,2005年莱阳市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并入,2010年莱阳市财经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并入。2010年,经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莱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同时成立烟台机电工业学校。2012年莱阳市第八中学整体并入学校。2015年,被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优化治理结构,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烟台机电工业学校,简称烟台机电。英文译名为Yantai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dustry School,简称YTMEIS。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莱阳市柏于路1号,网址为www.***.cn,邮政编码为265205。
第四条 学校是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
学校举办者为莱阳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是莱阳市教育体育局。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莱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类别等重要事项,须经全校师生讨论、学校党委会审议并经莱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为主要职能,在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履行办学职责。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方针和“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为社会技能提升服务”的办学宗旨,立足“办名牌特色学校,育技能特长人才”的办学目标,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中职骨干强校。
第十条 学校以开展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依法与高职院校开展三二连读教育,积极开展、社会培训、校企合作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技能为本,突出就业,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良好创新创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理论知识扎实、实践能力突出,适应生产、服务、管理等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修德砺能,学高艺精”,校风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教风为“乐教爱生,善导严谨”,学风为“尊师好学,重专多能”。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实行党务、校务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师生、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有效开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立足适应社会需求、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社会效益的原则,依法设置和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开设机械加工技术、机电技术应用、焊接技术应用、汽车运用与维修、建筑工程施工、计算机应用、会计、会计电算化、电子商务、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学前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等专业,形成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要服务方向、涵盖烟台市主要产业和产品集群的专业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要求和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按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交替要求,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专业建设评估体系和毕业生跟踪评价体系,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现代职业教育要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师德水平高、学历层次高、教学水平高、职业技能高”的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努力提高学生工作水平,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德育与思想政治工作,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发挥教育教学资源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培训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和谐校园文化与现代企业文化密切融合的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以共同的价值取向和文化导向引领师生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增强学校发展软实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实施产教深度融合、“政、行、企、校”协同育人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以“行动导向、任务驱动”为主要教学形式,实施“教学做”一体化,分类培养、分层施教,着力提高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创新应用为导向,推进信息化建设,建设数字化校园,实现教学管理、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修德践行,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配合学校建设良好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倡导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培养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二)开展以提高文化修养、职业技能、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并监督章程实施。
(六)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选举产生学校学生会主席团。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权益维护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六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员在学校学习期间,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一)学校依据定编、定岗、定员的原则,按岗位需求招聘教职工,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完善技能人才引进机制,按需录用、量才录用、任人唯贤。
(二)学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分类管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学校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四)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五)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九)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
(四)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为人师表。
(七)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莱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一)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维护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校党委、党委成员、基层党支部、全体党员进行监督和纪律检查。
(三)强化作风建设的监督、执纪、问责。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分管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六条 党委会议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参加党委会议的人员除党委委员外,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请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出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作出会议记录。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其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监督各级领导干部。
(七)对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一)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
(二)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教代会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四)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教代会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负责检查、监督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负责向教代会通报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专业科、职能部门、教辅机构三类组成。各类机构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设置,根据学校规定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科室两级管理体制,专业科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十三条 学校以专业或相近专业组建专业科。专业科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专业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专业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室建设。
(三)组织实施本专业科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负责本专业科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做好本专业科招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利用资源提升办学效益,负责本专业科的资产管理。
(六)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校企合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
(七)负责本专业科的安全稳定工作。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专业科科长是专业科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专业科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五十五条 职能部门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五十六条 教辅机构包括图书馆、网络中心等部门,为师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的投资和资助,增强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配置资源,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各业务部门于每年9月前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计划,逐级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资产,严格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和保障体系,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平安校园、美丽校园、和谐校园,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加强社会合作、扩大科学决策、加强民主监督,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成员由学校及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人才共育、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习教学、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利用学校和企业不同的资源和环境,形成互利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联谊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创意主题:志存高远 激情飞扬
校徽以烟台拼音首字母“Y”、翱翔的飞鸟、旋转的齿轮、灵动的寰宇等造型为设计元素,整体突出烟台机电工业学校极具时代感的品牌形象。“Y” 字母艺术演化为展翅翱翔的飞鸟,象征学子志存高远、充满活力、拼搏向上的精神风貌。蕴含着“天高任鸟飞”的勉励之情,表达着学校满载着激情与梦想,不断飞向新的目标,各项事业蓬勃向上的美好愿望。旋转的齿轮和动感的寰宇,突出了学校的教育特色,同时象征着学校循环往复、生生不息。一颗升腾的太阳,象征莘莘学子是祖国的未来,他们必将拥有灿烂辉煌的美好明天。校徽以象征广阔和恒远的蓝色为主色调,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整体圆形的构图,象征和谐、美满,体现出一种凝聚力以及和谐的人文文化氛围。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主色为红色,长宽比例为3:2。校旗中印有蓝色校徽和金色中英文校名,寓意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心有多大梦多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经莱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烟台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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