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体科字[2015]175号)、《体育总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5]176号)《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2016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2016年井冈山大学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考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提到的普通高等院校运动训练专业是国家级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运训招生”)。由国家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它受教育部委托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领导,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报名、专业测试和录取等工作。
第三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考试包括文化考试和体育专业测试两部分。文化考试由各省级考试院组织考试;体育专业测试由学校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2016版)》)。
第四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实施“阳光招生”,保证招生考试的公平、公开、公正、安全、科学、准确、规范。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设立运动训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运训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校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招生就业指导处、监察室、计划财务处、保卫处、体育学院、附属医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学校运动训练招生工作。
第六条运训招生工作体育专业测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察组、体育专业测试组、保卫组、考务组、医务组,其工作职责分别是:
(一)监察组工作职责
1.检查、监督测试过程是否按规则进行,纠正违反考试规则与程序的现象;
2.负责抽签确定体育专业测试考评员名单;
3.负责体育专业测试成绩登记的现场监督;
4.负责体育专业测试的全程监控录像,并将实况录像保存四年;
5.处理考试工作中工作人员、考评员、考生等的违纪违规问题,并记录备案;
6.考评员拒不执行规定者,当场取消考评资格,并列入考评人员黑名单。
(二)体育专业测试组工作职责
1.组织体育专业测试;
2.提出体育各专项详细测试流程、测试方法、考评员评分要求及所需考评员人数;
3.编制《体育测试秩序册》以及与测试相关的表格;
4.提供测试相关专项考评员名单(含协助提供外聘专家名单);
5.参与抽签确定参加专业测试考评员名单;
6.对工作人员、考评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
7.负责考试场地、器材的准备工作,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8. 撰写体育专业测试工作总结。
(三)保卫组工作职责
1.按照考场管理的要求提出《考场安全工作方案》、安保员人数,经批准后实施;
2.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检查、监督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
4.检查、监督考试工作人员凭《工作牌》进入考区;
5.全面负责体育专项测试考场的秩序与安全;
6.提出安保所需器材。
(四)考务组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体育专项测试工作的运行;
2.制发《准考证》、体育专项工作人员、考评员工作牌等;
3.安排测试相关专项考评员名单(含外聘专家);
4.参与抽签确定参加专业测试考评员名单;
5.体育专业测试成绩收集并保管;
6.选调医务工作人员和体育专业测试录相工作人员;
7.接待上级巡视员;
8.办理与运训专业考试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医务组工作职责:
1.处置体育专业测试过程突发与医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在运训招生工作中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招生政策,落实阳光招生,全面负责学校运训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简章,公示相关信息;
3.负责招生宣传与生源组织,接受考生报名;
4.对接国家体育总局科司,传达招生考试工作相关规定;
5.运训招生专业测试期间,承担考务组工作职责;
6.组织成绩转换、统计、汇总,形成成绩册;
7.依据录取规则,形成拟录取方案及名单;
8.办理录取手续,向相关省级考试院备案;
9.向国家体育总局报送备案材料;
10.指导各工作组开展考试工作。
第八条 监察室在运训招生工作中的职责
1.监督运训招生专业测试与录取过程按规则进行,纠正查处违反招生规则与程序的现象;
2.运训招生专业测试期间,承担考试监察组工作职责;
3.各项成绩转换、统计、汇总工作的过程监督;
4.负责摄录体育专项考试各个环节摄像及人员安排;
5.调查、核实和处理运训招生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考评员、考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体育学院在运训招生工作中的职责
1.积极参与招生宣传与生源组织工作;
2.参与招生简章制订与招生分项目计划分配工作;
3.运训招生专业测试期间,承担体育专业测试组工作职责。
4.提供体育专业考试各专项测试评分细则并制订详细操作流程;
5.提供体育专业考试各专项考评人员名单;
6.参与运训招生专业测试成绩转换、统计、汇总工作;
7.参与运训招生录取工作,依据学院实际提出实际招生项目及人数;
8.对参加测试工作人作、考评员进行岗前培训;
9.协助领导小组监察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保卫处在运训招生工作中的职责
1.运训招生专业测试期间,承担考试保卫组工作职责;
2.负责体育专业测试场所的安全与秩序。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在运训招生工作中的职责
1.收取与核实考生报名费;
2.监督相关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 报名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当年对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的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1日12:00至3月15日12:00;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16年对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的报名要求,同时符合《井冈山大学2016年运动训练招生简章》上公布的报名条件;
第十四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在国家体育总局《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以考生确认数据为准,错过时间或未提交数据的考生将不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必须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考试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获取高考报名号。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在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网站上进行网上报名及确认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体育总局系统中反馈给考生本人;考生报考材料不全或报考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均不能获得考试资格。
第四章 考(测) 试
第十八条 体育专业测试
(一) 考生参加井冈山大学组织的专业测试。学校招生职能部门负责考试具体组织工作,测试地点:原则上在校内体育场所进行,各专项测试地点详见《准考证》上的安排。
(二) 专业测试准考证领取时间:5月7日--5月8日;专业测试时间:5月9日--5月10日。
(三) 根据我校招生项目设立相应的体育专项测试组。专项测试组考评员由学校监察室从体育专业讲师(含)以上职称的教师名单中按需要的人数抽签确定。
(四) 考评员、工作人员本人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者,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本次测试工作。在前两年测试工作中有违规行为者,不能参加测试工作。
(五) 凡参加体育测试的考评员、工作人员及学生服务人员均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签订责任书,未经培训及签订责任书者不得上岗。
(六)体育专项测试要全程监控录像,做到所有测试项目、所有参加测试的考生均有实况录像,实况录像由学校纪检部门保管四年,以备抽查或复核。
(七) 各专业小项测试组工作职责
1.专业小项测试组组长工作职责:
(1)组织本项目组考评员的业务培训;
(2)测试前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测试安排,测试要求;
(3)测试结束后对各位考评员评定的成绩表进行检查,确认无误签名后,现场交监察员收集保管,由监察人员统一收集分项目交招生办。
2.专业小项测试组考评员工作职责:
(1)协助布置测试场地与器材;
(2)测试前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与本人一致,发现替考者及时向招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
(3)独立评分,测量准确,不得与其他考评员协商评分;
(4)仔细填写测试成绩表并签名。
3.专业小项测试组考评员工作守则:
(1)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考场管理;
(2)考前40分钟凭《工作牌》进入考场;
(3)不得将本人《工作牌》转借给他人使用;
(4)工作时间不会客,不谈笑,不聊天,不吸烟,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上岗;
(5)认真执行测试规则,不允许对考生作任何技术性指导,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6)有责任制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考场。
(八) 测试工作要求及规定
1.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进行测试;
2.考评人员要认真遵守考场组织纪律及有关要求;
3.定量指标测试,按专项考评办法执行。
4.凡是定性内容的测试,要求6名考评员(含外聘考评员),各自独立工作,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不得协商。
5.考评员应公正打分,准确测量,认真纪录。测试成绩(含完成次数、时间、距离等)测试结束后当场向考生公布,并请考生签字确认;
6.成绩记录一律用签字笔认真填写各项考试成绩,不得涂改 。如因打分笔误需更改考生某项成绩时,必须由该项考评员、专业小项测试组组长、监察员三方签字方为生效。所有更正成绩的现场情况需在全程监控下完成摄录全过程,并汇总报学校招生办备案;
7.径赛测试成绩取定:3名考评员有1人记录的成绩与其他2人不同时,取2位相同记录考评员的成绩;3名考评员记录的成绩都不一致时,取中间成绩;
8.技评测试成绩取定:去掉1个高分和1个低分,取其他成绩的平均值;
9.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表等原始资料的存放至招生办,以备调阅,保存时间四年;
10.考场采取封闭式管理,考试工作人员一律凭《工作证》进入考场;
11.学校运训招生工作接受江西省考试院指导与监督;
12.学校要求在体育专项考试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上传国家体育总局《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系统》,供考生查询。
第十九条 文化考试
(一)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安排,文化考试在4月23-24日;
(二) 文化考试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标准化考点,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三) 考试科目:语文、数学、政治、英语;考试分值:每科150分,总分600分。
(四)考生操作步骤
1.考生4月15-23日登录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的招生系统打印文化考试准考证;
2.考生依据准考证上的考点安排于4月23、24日参加文化考试;
3.5月16日12:00后可登录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的招生系统查询文化考试成绩。
第五章 录 取
第二十条 录取程序
(一)学校成立运训招生工作录取领导小组;
(二)划定文化录取低控制分数线;
(三)确定录取原则
1.文化成绩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总分(满分600分)的30%,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低控制分数线下降低50分录取;
2.体育专项成绩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70分(满分100分);
3.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同时达到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学校根据考生成绩实际情况先划定我校文化成绩录取分数线后,再按考生的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3:7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四)按录取原则分两个批次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传到国家体育总局《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系统》。
时间安排:5月18日-28日完成一志愿录取相关工作;
5月29日-6月1日完成二志愿的录取工作。
(五)若有举报,由学校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六)准备录取材料,报生源省高校招生考试职能部门备案、并办理录取。
(七)在规定的时间里,向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报送材料,接受核查与备案。
第二十一条 成绩换算要求
(一)成绩换算程序
1.招生职能部门根据考试项目分类收集密封成绩;
2.由招生、监察、学院选派人员进行成绩换算工作;
3.由三方工作人员对成绩密封袋完整性进行检查确认;
4.根据评分标准对成绩进行转换、统计、汇总;
5.形成电子成绩表及纸质成绩表,并由招生、监察、学院负责人在场参与全过程并签字确认。
(二)成绩换算工作要求
1.成绩换算工作要求细致、认真、公正原则下进行;
2.成绩换算标准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2016版)》;
3.成绩换算工作要求不允许携带任何通信工具;
4.成绩换算工作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实行全程录像;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
录取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10天,继续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六章 备 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材料包括:
1.招生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2.《招生简章》、《招生考试实施细则》、教育部门批复的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计划复印件;
3.录取花名册1份(须加盖生源省高校招生职能部门公章)和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考试录取情况统计表;
4.一级(含)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原件)、成绩册和秩序册(按照考生录取名册依次排列);
5.考试工作总结。
第七章 违规处理及申诉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报名、考试中的违规违纪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一)专业考试违纪由学校做成绩处理并上报违纪考生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二)文化考试违纪行为由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依据相应规定处罚,并报科教司做成绩处理,任何一项文化考试中有违纪记录的考生将不再参加体育单招录取;
第二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报名、考试组织管理、专业测试、录取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评人员在考试组织管理、专业测试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将当场取消考评资格,并报招生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取消今后所有考评资格,并列入考评工作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招生中的违规行为按照《体育总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5]176号)中所涉及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诉
1.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向学校监察组提出申诉,对招考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2.监察组接受考生申诉或举报,进行调查审理,并及时将情况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优秀运动员可申请免试进入我校运动训练专业学习,但必须符合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当年公布的免试入学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免试入学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凡在体育专业测试中服用兴奋剂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招生考试经费管理办法见附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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