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5日经第八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4年4月28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14年9月18日由杭州市教育局核准,自2014年9月18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杭州市电子信息职业学校是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浙江省首批改革示范校,学校与企业、行业、高校联合形成了中等职业教育集团,在全省乃至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自1993年创办职业教育以来,已向计算机、电子技术、数字媒体等行业培养了众多优秀毕业生。学校秉持“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关注学生未来发展”的宗旨,努力培养言行规范、懂得感恩、技能过关的高素质劳动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电子信息职业学校,英文表述为“Hangzhou Electronics & Information Vocational School”;丁桥校区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丁兰街道丁城路335号,邮政编码为310021;翠苑校区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翠苑四区12号,邮政编码为310012;官方网址为www.***。
第三条 本校由杭州市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实施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学校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 学校面向杭州市(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学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具体班级及招生人数以教育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第五条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开门办学,培养与地方经济建设相适应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实用型技术型专门人才,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素质与能力,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全面落实国家、省和本市的职业教育政策,遵循“民主办校、依法治校、科研兴校、质量立校”的办学理念,依照“求发展、创特色、成名校”的办学思路,实现集团办学、规范办学、特色办学,努力成为一所规模适宜、结构合理、管理一流、特色鲜明、师资雄厚、学有所长、优质高效的适应经济发展社会需要和人民群众满意的职业学校。
第七条 教师发展目标:在学校总体办学思想和发展规划下,建立学习型、研究型教师发展梯队,以专业建设为中心,健全校本培训体系,搭建教师成长平台,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努力打造一支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敬业求精的高素质师资队伍,促进师资水平不断提高。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具有懂感恩有责任的良好德行、厚实的专业基础、独特的个性品质和创新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和谐发展的具有综合职业能力职业素养、在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实用型技术型专门人才,同时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输送合格新生。
第八条 校训:诚实、勤奋、敬业、创新。
第九条 学校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条 学校按照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学校自主发展五年规划,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按照学校章程全面负责学校管理。中国共产党杭州市电子信息职业学校党总支委员会起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
第十二条 校长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校内基本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制定的校内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其他规章制度,制定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保证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维护学校秩序;
(五)管理学校行政事务,召集并主持有关会议审议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中的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包括:教职工的聘任、解聘和具体工作岗位安排,对教职工的日常管理以及评价、考核和奖惩,教职工的职称评定等;
(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购置重要设施、设备的审批和报批;
(八)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开发校本课程,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九)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内的社会组织、学生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学处、学生处、专业部、总务处、实训处、教科室等中层管理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确保有效管理,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各处室根据现实需要设主任或副主任(助理)若干名。教师按学科(专业)设教研(专业)组。
第十四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杭州市电子信息职业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及其他组织的作用。学校党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负责党务工作,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但学校内部对重大事项决策应经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设想,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并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明确受理教师和学生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校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员工在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以及学生与教师、学校间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家长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重点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和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设想,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开学校规模、教学计划、师资力量、教学条件、费用收取、减免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学校全面禁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各类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安全防护硬件建设,加强危险物品监督,配备专业保安人员,落实门卫和巡逻制度,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实施救助,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与使用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等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设置方案经市教育局核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学校与有关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教学处、专业部、教研组、备课组进行教学管理。教学处、专业部、教研组为教师专业研究的管理组织。教师应遵守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规范。
按专业、学科设立教研组,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的部署安排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
依据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积极推进多种模式的课程改革,促进课程内容综合化、模块化,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水平。
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面向未来及时调整实训教学计划和方案,深化实训教学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以保证实训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突出“做中学、做中教”的职业教育教学特色。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基础平台加专门化方向的专业课程结构,设置专业技能课程。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
学校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科室等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制定相应的教师培养与管理工作条例,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教研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对修满基本学分,学业考核成绩达到毕业要求,操行评定合格,教学生产实习合格(身体有严重缺陷,并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者,经学校同意,可以免予参加教学生产实习),同时取得专业技术初级以上等级证书(技术培训结业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学分制管理实施条例,发给学历证书。学校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有部门专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制订并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制度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努力维护校园稳定。
学校通过体育课、阳光体育活动、大课间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向师生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德育工作职责和任务,健全德育工作机制、创新德育工作模式、丰富德育课程体系、提升德育工作队伍、完善德育工作网络、加强德育工作评价,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科学的、规范的、的、长效的德育工作体系。
学校实行学生处协调德育管理工作的机制,同时实行专业部负责制,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德育导师制,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五条 以德育学分制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班集体、课堂教学、实训实习、社团活动、校园安全、后勤服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节约等现代化管理模式和标准化管理机制,使学生在严格管理中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根据中职学生不同的年龄和所学专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不断丰富德育内容和形式,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结合自身的传统和特色,积极开拓校园文化建设新载体,培育学校文化,创建学校特色,彰显学校精神。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汲取产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第三十七条 积极构建相对完善的学科德育课程、综合德育课程、社会实践活动课程等相结合的德育课程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德育评价标准,完善德育工作自我评价制度,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实行德育学分制,充分发挥德育评价的激励和导向功能,始终保持德育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第三十九条 根据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发展的特殊性,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针对学生在成长、学习、生活和求职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和遇到的心理问题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信、自强、乐群的心理品质,特别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习困难学生,普遍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和职业心理素质。
第四十条 加强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针对学生特长、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 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区和企业四位一体、共同参与的德育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完善家访制度,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交流,不断增强家庭的育人功能。在学生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建立学籍档案。学校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爱护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锻炼健康身心,养成良好品行;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承担参与学生自治活动而当选的相应职务的责任;
(六)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德育学分修满18分、社会实践学分修满3分、学业考核成绩合格、同时取得专业技术初级以上等级证书(技术培训结业证书)的学生,准予毕业;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视其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设备。
第五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实习行使各种公民权利,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学生干部一般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促进教学相长,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享有知情权和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树立“志向高远、敬业勤学、团结协作、关爱学生”的教师核心价值观,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合法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没收学生财物。为保障秩序,必要时可以暂扣学生的违纪物品,但应及时与家长联系,依法处理。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并听取学生与家长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按质、按量、按时完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育教学和相关岗位职责的,学校可予以转岗或解聘。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并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并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影响恶劣、损坏学校声誉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的职务晋升资格。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非法使用学校名称等无形资产的行为,应依法向侵权者提出立即停止侵权的要求,必要时可向侵权者的上级部门反映,要求赔偿,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须照价赔偿。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训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分立或停办时,学校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款物应当纳入学校财、物统一管理。
第八章 校企合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校企联合。学校确立以“互赢”为共同目的的长效机制,与有关企业、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业教育机构结成非营利性联合体。学校成为各企事单位的和职业培训基地,各企事单位成为学校的实训基地和就业职场,达到就业目标与就业过程的统一、职场人才需要与人才培训过程的统一。
密切校企联系,定期交流沟通职业技术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积极探索企业人力资源运作和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创新模式,更好地培养职业技能突出、职业道德优良的高素质人才,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十四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由学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培训便利,提供优秀的教育管理经验和优质教育服务。由企事单位为学校教师挂职锻炼、教学、科研,以及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信息、基地和其他优惠条件。
实现行业互助,共同繁荣,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学校发展规划的实施,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建议;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学校向企事业单位优先输送优秀毕业生。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有关企业、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企业、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四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建设,形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七十六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配合社区校内公益性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服务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派出所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教,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杭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由校长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杭州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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