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及代理。 (五)诉讼时效:包括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 (六)物权:包括物权的效力、变动、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七)债权:包括债的类型、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买卖、租赁、承揽、运输合同、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八)继承权:包括继承权的接受、丧失,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处理等。 (九)人身权:包括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十)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侵权责任的承担及各类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