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依托普通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培养的青年学生。国防生与军队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国防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参加部队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的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分配到军队指挥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一、报考国防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
2、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 ([2001]政联字第1号)的要求,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部队分配。
3、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4、年龄在十七周岁以上,二十周岁以下(截止2016年8月31日,即出生日期在1996年8月31日至1999年8月31日之间)。
5、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的要求。
二、国防生的报考程序和录取办法
1、考生填报志愿时,在提前批次填报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生招生专业。
2、报考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生的考生要进行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并纳入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组织和管理系统,与之同步进行。相关测试结论为合格者由省(市)招生办公室负责装入考生档案,并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哈尔滨工程大学审核录取国防生的重要依据。
3、国防生的录取工作由哈尔滨工程大学负责,军队驻校选培办协助。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均合格的考生,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或超过招生地区的一批本科低控制分数线方可参加国防生的录取。生源不足时,高校可在服从调剂的考生中录取。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党员和身体素质好的特长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不符合国防生录取资格,但符合招生高校录取条件的,不影响其它报考专业的正常录取。
4、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驻校选培办在10日内组织进行复审复查,主要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体能、心理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内容。复审复查合格,哈尔滨工程大学、驻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三方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确认国防生资格。对复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国防生资格,由学校按国家规定处理。
三、国防生的学习、管理和待遇
1、国防生在校期间的管理以哈尔滨工程大学为主,选培办协助。在学习课程安排上,与本校同期入学学生的基础课、专业课相同。选培办组织安排国防生进行军政教育训练。国防生在校期间要学习军政理论课,部分课程纳入高校教学计划。集中军政训练主要利用课余、双休日和寒暑假部分时间进行。校内军政训练由驻校选培办组织实施,校外训练由军队院校和部队承担。国防生除遵守军队的有关要求外,按哈尔滨工程大学普通学生同等管理,驻校选培办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0元,其中学费补助7000元,生活费补助8000元。
3、国防生毕业当年经驻校选培办批准,按一定比例可以报考军队及设有驻校选培办的地方院校研究生,研究生学习期间,享受部队规定的各项待遇。
4、国防生到部队报到后即为军队干部。其职级待遇按现行政策规定,本科毕业生见习期(一年)满后,按副连职(或专业技术13级)授予中尉军衔;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正连职(或专业技术12级)授予上尉军衔;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正营职(或专业技术10级)授予少校军衔。
四、国防生的违约与处理
1、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应当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1) 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2)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高校退学、开除学籍的;
(3) 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行其它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4) 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的,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
(5) 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的,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6) 采取其它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2、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的,高校应当作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或者录用为国企职员。高校和军队应当将违约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3、国防生违约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同时缴纳已经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高校不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4、违约国防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5、处理违约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队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国防生的淘汰与处理
1、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1) 受到高校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
(2) 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
(3) 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
(4) 其它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
2、国防生有第1条第(1)、(2)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第1条第(3)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第1条第(4)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
3、处理淘汰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队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因身体原因淘汰的,须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
原标题:2016年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生招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