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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闽教师〔2016〕12号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福建省免费师范生
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编办,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党群工作部,福建师范大学、闽南师范大学、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省委编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人〔2015〕48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我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培养院校和培养名额
2016年我省计划招收培养小学、幼儿园免费师范男生500名,其中小学免费师范男生由福建师范大学培养200名、闽南师范大学培养100名,招收四年制本科小学教育专业;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培养100名,招收三年制专科小学教育专业;幼儿园免费师范男生由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各培养50名,招收三年制专科学前教育专业。
二、关于免费师范生相关政策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取消本科层次免费师范毕业生回生源所在地从事2年教学工作后可免试推荐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的政策。免费师范生符合教育部“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报名条件的,可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推荐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
免费师范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按国家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2年内可以复学就读,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继续生效。
三、其他事项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免费师范生招生政策宣传,引导优秀高中毕业男生积极报考。在免费师范生入学前,组织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见附件),并做好免费师范生入学报到工作。在免费师范生入学后,要建立跟踪培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与免费师范生及培养学校的联系,关心免费师范生的学习和成长情况。
各培养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教师〔2014〕5号)、《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及本校免费师范男生培养方案,遵循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要求,加强师德教育。要通过培养教育,使免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拥有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幼儿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地和培养院校在免费师范生招生工作中如遇到问题或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教师工作处联系,联系电话:0591-87091309。
附件:1.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小学教育)
2.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幼儿教育)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6月8日
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
协议书
生源地:
考生姓名:
培养学校:
培养专业: 小学教育
福建省教育厅 制
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
甲 方: (招生学校)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 方: (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
政部门或平潭综合实验区
社会事业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在福建师范大学、闽南师范大学和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招收培养小学男教师。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试行)》(闽教人〔2015〕48号)等文件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各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及严格履行: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小学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小学教育师范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小学师范男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小学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单提供给丙方。
第三条 组织乙方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进行新生入学复查。
乙方在入学时及在校期间因体检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甲方按本校学生管理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科学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模式,加强师范生职业道德养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管理和综合评价,培养合格的小学教师。
第五条在乙方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同时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师范生助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配合丙方落实乙方就业工作。
第七条关心免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学前与甲方和丙方签订培养就业协议书。
第九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专科修读年限为三年,本科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十条在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同时按规定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免费师范生因故延长修学年限的,延长期间上述费用自理。中途退学、无法毕业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第十一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按照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到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10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毕业时参加丙方安排的专项公开招聘。经专项公开招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参加全省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到生源地所在设区市公办小学任教。上述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生源地所在设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临时聘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以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内,一般不得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鼓励其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
免费师范生符合教育部“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报名条件的,可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推荐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入学前向乙方提供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毕业时,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举行专项公开招聘,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专项用于招聘免费师范生的岗位数应不少于丙方当年免费师范毕业生人数。
第十八条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加强与甲方及乙方的联系,关心乙方学习和成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会同甲方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或丙方认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终止本协议:
(一)入学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新生入学复查,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小学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因其他主观原因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丙方认定并报省教育厅批准,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退还的教育费用及滞纳金在省级财政核拨的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中进行相应充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
协议书
生源地:
考生姓名:
培养学校:
培养专业: 幼儿教育
福建省教育厅 制
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
甲 方: (招生学校)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 方: (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在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招收培养幼儿男教师。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试行)》(闽教人〔2015〕48号)等文件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各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及严格履行: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幼教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幼儿师范男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学前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单提供给丙方。
第三条 组织乙方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进行新生入学复查。
乙方在入学时及在校期间因体检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甲方按本校学生管理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科学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加强师范生职业道德养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管理和综合评价,培养合格的幼儿教师。
第五条在乙方三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同时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师范生助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配合丙方落实乙方就业工作。
第七条关心免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学前与甲方和丙方签订培养就业协议书。
第九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三年。
第十条在三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同时按规定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免费师范生因故延长修学年限的,延长期间上述费用自理。中途退学、无法毕业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第十一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按照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不少于10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毕业时参加丙方安排的专项公开招聘。经专项公开招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参加全省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到生源所在设区市公办幼儿园任教。上述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生源地所在设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临时聘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以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内,一般不得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鼓励其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入学前向乙方提供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幼儿园任教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毕业时,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举行专项公开招聘,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专项用于招聘免费师范生的岗位数应不少于丙方当年免费师范毕业生人数。
第十八条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加强与甲方及乙方的联系,关心乙方学习和成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性质的专升本学习,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会同甲方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或丙方认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终止本协议:
(一)入学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新生入学复查,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幼儿园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因其他主观原因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丙方认定并报省教育厅批准,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未满10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退还的教育费用及滞纳金在省级财政核拨的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中进行相应充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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