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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民族大学关于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6年11月08日10:53  广西民族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民大2014〕 401  

 

 

 

广西学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有关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完善我区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1478号)和《广西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4131 号)精神,结合广西民族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8:2 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及预算分配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 元。

 

第五条学校遵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的部署,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六条每年7 10 日前,学校统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并编制本校研究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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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资助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每年每月20 日前,学校按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数,足额发放到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账户。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10 个月(28 月不发)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不用于直接抵顶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前由学校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资料,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校按月通过银行发放国家助学金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受助学生不再进行签领。

 

第十条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档案,将受助学生银行卡造册登记表、助学金材料、年度发放汇总表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如出现下列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助学金实行暂停或终止发放:

 

(一)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开始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从批准之日的当月再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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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的当月起停发助学金。(三)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被取消学

籍之日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遇。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完善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 9 月起施行。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 年 12 月 4 日印发

附件【 附件3.广西民族大学2016级在校研究生名单.xlsx
附件【 附件2.广西民族大学2016级在校研究生名单.docx

原标题:2016年广西民族大学关于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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