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招生考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是指我校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包括美术类和非美术类。
第三条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宣传、组织考试、合格名单确认及信息公开等重要部位、关键环节、重要时段及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规范管理与加强监督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过程监督相结合、专职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有关规定,依照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规定和廉政风险防范要求,规范招生考试流程,强化对招生考试工作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措施。重点落实如下主要工作:
(一)艺术类专业招生宣传工作
1.依据相关规定制订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按学校规定审查审核批准后并向社会公布;
2.审核招生简章主要内容(含学校全称、学校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考生报名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试规则、学费标准、申诉方式、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的表述情况;
3.做好招生广告、招生宣传和咨询。
(二)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命题工作
1.建立和完善考试命题制度、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及应急反应机制;
2.做好考试命题教师培训、选用;
3.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要求,做好试题管理、试卷印制及运输和保存等工作。
(三)美术类现场考试组织工作
1.建立和完善派出人员选派制度,严格审查派出参与现场考试工作的人员;
2.督促监考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考生身份审查,严肃考风、考纪;
3.做好考生试卷封存及安全邮寄。
(四)美术类评卷工作
1.按照美术类评卷工作规定,组织做好美术类评卷工作;
2.加强安保及建立视频监控措施;
3.加强美术类评委库建设,落实随机抽取评委和选派工作人员制度;
4.组织评委按照评分原则与标准独立开展评分工作;
5.做好评委评审考试成绩的实时统计、登记并交叉备份保存管理监督措施;
6.按规定做好评定成绩试卷的密封保存,接受复核检查。
(五)非美术类初试组织工作
1.建立和完善派出人员选派制度,严格审查派出参与现场考试的评委和工作人员;
2.建立和完善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并督促评委按规定进行评分,督促录像工作人员按录像规程开展工作,落实保密措施;
3.督促工作人员加强对考生身份审查,严肃考风、考纪;
4.做好考生考试成绩登记封存并交叉备份保存管理监督。
(六)非美术类复试组织工作
1.组织审核考生的初试成绩、录像资料,按规定程序(分数高低和比例)确定进入复试考生名单,编辑复试考生录像资料,供复试评委集中评审评分;
2.加强评委库建设,完善抽取评委和选派工作人员制度,严格审查参与复试工作的人员;
3.落实考生录像及相关信息保密措施;
4.抓好考场纪律与安保工作;
5.做好复试室网络与外网隔离措施;
6.组织复试评委根据评分标准独立开展评分;
7.做好评委评分成绩实时统计登记并交叉备份保存管理监督。
(七)合格考生名单确定工作
1.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制定确定合格考生原则、方案;
2.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策制度,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合格考生比例和名单;
3.落实考生成绩公布渠道。
(八)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1.抓好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2.做好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录取条件、录取结果查询办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工作;
3.做好合格考生名单和考试成绩查询工作;
4.按照规定,做好报名材料、视频记录资料、考试答卷及评分资料等保管工作。
第六条参与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相关学院和有关单位(部门)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加强对派出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督促遵守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规定和纪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第七条纪委、监察处按照职能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情况,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要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实施专项检查,预防、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问题。重点抓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对参与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评委和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纪律和履职情况;
(二)检查督促招生考试职能部门、相关学院和相关单位(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三)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过程中的重要部位、重要时段、关键环节工作的监督,对上述过程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预防违规行为发生;
(四)对考试现场实时形成的考试成绩等关键数据材料实施及时备份保存,防止违规更改数据行为发生;
(五)参加或列席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有关重要会议,对执行会议决定、重要文件资料、关键数据材料以及评审成绩、合格名单等加强监督检查;
(六)开展对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情况的复查复审;
(七)及时纠正和查处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八条学校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信箱,与信访一起形成“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全面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对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况严重、造成较坏影响的,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