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文件
闽考院普〔2016〕15号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通知》(闽招委〔2015〕3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报名参加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具体录取照顾政策详见附件1。
二、申报办法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于
申报时,考生须按照《申报须知》(附件2)要求,提交《登记表》(其中少数民族考生还须提交《申请表》)以及证明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上验证人须签名并加盖公章)。《登记表》和《申请表》(附件3、4)可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数字服务大厅-高考高招栏目中下载,并如实填写。
三、审核程序
1.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2名以上在职工作人员,负责对所申报的录取照顾项目和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后,汇总形成《花名册》(附件5)并将《花名册》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通知有关学校将相关考生资格信息在校园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于
2.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并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于
3.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于
4.省教育考试院将经各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核对确认的终数据,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进一步细化审核工作。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专门组织一批熟悉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开展高考加分资格考生审核工作,并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核工作责任制,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考生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录取照顾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要通过班会、张贴公告、校园网、宣传专栏等途径,及时将录取照顾政策的申报时间、申报办法等事项告知全体考生,防止漏报、错报。
3.加强信息公示。各地各校要通过指定的信息公开渠道,严格认定程序,做好录取照顾考生资格信息的公示工作,并保留公示信息备查。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公示时须按照顾类型分类,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录取照顾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内容。
4.畅通申诉渠道。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在公示地点或网上页面公布有效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并依据《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对举报和考生申诉要进行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
5.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建立健全录取照顾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普通高中。
附件:1.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照顾政策
2.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资格申报须知
3.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
4.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
5.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花名册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附件1
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照顾政策
一、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且符合《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通知》(闽招委〔2015〕3号)规定的考生,均可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具体如下:
(一)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
(二)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
1.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烈士子女。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三)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3分的政策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
(四)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
1.设区市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五)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项目的,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分值高的一项。
附件2
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
资格申报须知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考生持《登记表》和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2.
考生持《登记表》和获奖证书(奖状)原件、复印件,向所在学校申报。学校审查盖章(须附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学校应注明“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并派人统一报送县(市、区)教育局审查盖章后,到考生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3.少数民族考生
考生持《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审查盖章后,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4.台湾省籍考生
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考生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子女称为华侨子女。
归侨:考生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设区市侨办部门出具的考生归侨身份证明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以及设区市侨办出具的证明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6.烈士子女考生
考生持《登记表》和《烈士证明书》原件,以及烈士与该考生关系的证明,到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查盖章后,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7.
考生持《登记表》和获奖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8.设区市及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考生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出具的证明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9.
考生持《登记表》和获奖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10.军人的子女(具体见2016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
考生持《登记表》和部队师以上(含师级)证明原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11.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考生持《登记表》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局证明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12.退出部队现役考生
考生持《登记表》和士兵退出现役的证件原件,到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注:《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和《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考生可自行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数字服务大厅-高考高招”下载打印,或到当地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领取。
附件3
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
市 县(市、区) 考生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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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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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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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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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学习或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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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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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 考生记载栏 |
经核实,考生 父(母) 系 年 月因公牺牲并确认为烈士。该生为烈士子女。
经办人(签名): 设区市民政局(盖章)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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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大赛或奥赛获奖者、国际大奖赛获奖者、国际体育比赛集体、个人项目或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考生记载栏 |
经核实考生 于 年 月 日,在 竞赛中获 名次(证书)。组织单位为 。
校长(签名): 学校(盖章)
经办人(签名): 县(市、区)教育局(盖章)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
具备加分资格的少数民族考生记载栏 |
经核实考生 户口所在地为 县 乡,其 系 族人,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况。确认其为具备加分资格的少数民族考生。
经办人(签名): 县(市、区)教育局(盖章)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
台湾省籍考生记载栏 |
经核实考生 父(母) 原籍系台湾省 籍人。确认为台湾省籍考生。
经办人(签名): 设区市台办(盖章)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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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及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考生记载栏 |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出具的证明原件粘贴处)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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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记载栏 |
(设区市侨办出具的证明原件粘贴处)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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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设区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原件粘贴处)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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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优秀学生;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或先进工作者、服役期间获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记载栏 |
经核实,考生 于 年 月 日 在 单位(部队)被 授予 。
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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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优先录取考生记载栏 |
1 |
国家二级运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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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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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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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军、警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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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收件、审核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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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本表可上网下载,亦可复印使用。 2.凡属普通高考考生均应按时填报本表,逾期不予受理。考生属于何种照顾对象,就由相关部门在本表有关栏目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应证明,并由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专人审验并办理登记手续。 3.“同等优先录取”考生属何种照顾对象,须在相应栏目中打“√”,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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