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综〔2016〕13号
福建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教育局,省属职业(技工)院校、普通高中: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办〔2016〕1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67号)精神,巩固提高我省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促进普职协调发展,现就做好2016年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统筹普职招生,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发展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起步之年,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总体要求,把完成省教育厅下达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作为年度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协调,统筹制定招生政策,安排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要按照普职招生大体相当原则,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进入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与技工学校学习,巩固并提高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要督促各初中学校及时将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招生指南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确保学生及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规范招生行为,稳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
(一)合理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规定的班额,合理编制当年普通高中分县(市、区)招生计划,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分学校招生计划。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优质高中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的招生比例,原则上要达到该校当年总招生计划的50%。
(二)稳定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模。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更不得无计划招生。所有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各设区市划定的普高低录取控制线以下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高考复读班”,也不得以“择校生”“借读生”“寄读生”“旁听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学生。从2016年起,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单个校区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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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6年福建省关于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