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师范大学2015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体育考试安排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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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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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
下午 |
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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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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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凤校区标准田径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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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 |
助跑摸高;投篮;多种变向运球上篮 |
实战能力 |
华凤校区二期体育馆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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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 |
助跑摸高;发球;四号位扣球; |
实战能力 |
华凤校区二期体育馆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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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 |
传准;运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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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凤校区标准足球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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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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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凤校区二期体育馆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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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 |
双飞;左右高位横踢;组合动作;实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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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凤校区二期体育馆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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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道 |
投技技术;寝技技术; 实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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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凤校区二期体育馆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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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 |
实战能力 |
南充一中射击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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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箭 |
实战能力 |
华凤校区二期田径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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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球 |
专项素质;专项技术 |
实战能力 |
华凤校区一期网球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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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划艇 |
测功仪测试 |
水上专项测试 |
男子
(测试地点:西华师范大学华凤校区一期田径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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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地点:南充市皮划艇水上训练基地(南部县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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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艇 |
水上专项测试 |
测功仪测试 |
男子
(测试地点:西华师范大学华凤校区一期田径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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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地点:南充市皮划艇水上训练基地 (南部县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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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棋 |
专项素质、专项技术;实战能力(7:30考生、工作人员到场) |
实战能力 |
实战能力 (7:30考生、工作人员到场) |
华凤校区一期体育学院会议室 |
西华师范大学2015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考试考生须知
1、
2、
3、文化考试
文化考试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生均须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文化考试。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英语四科,各科试卷满分为150分,总分600分。
(1)、文化考试科目及时间:
时间 |
上 午 |
下 午 |
9:00-10:30 |
14:00-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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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文 |
数 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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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
英 语 |
(2)、考试地点: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公布。
4、考生在专项考试过程中,因伤、因病等原因不能坚持考试、缺考、误考者,一律不予补考,也不能以相关项目代替,其考试成绩按已考项目成绩计算。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任何通讯设备一律不得带入考场,我校将用科技设备现场检测,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
6、考场实行全封闭管理,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家长及其他非工作人员一律不能进入考场,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如有违反,立刻取消考试资格,并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严肃处理。
7、考试期间,我校在行政楼设有举报箱,并设有举报电话:(0817)2568600,欢迎对考试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举报。.
8、考试期间注意财物、交通、人生安全及食宿卫生。有关招生事宜以我校招生简章公布为准,学校不额外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9、考生5月下旬可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www.***.cn)查询文化考试成绩。若对成绩有质疑,考生可向我校提出查询申请,我校将向考生反馈成绩查询结果。
10、我校2015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的有关通知和录取信息将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网址是:www.***,请考生随时关注学校招生网上有关信息,录取结果将在6月中旬日左右发布,考生凭准考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查询。
西华师范大学运动训练专业招生考试
专项测试考场须知
一、考生必须严肃认真参加国家体育运动训练专业招生专项测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统一指挥。
二、考生必须持准考证及身份证按时到达指定测试场地,做好准备活动,按项目、组别、道次依序参加测试,测试后立即退出考场。
三、每项每次测试前,考生必须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并主动接受测试工作人员的查验并亲自参加测试,不得冒名顶替,发现作弊行为立即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四、考试中不准同测试人员拉关系,妨碍测试工作,影响测试成绩的测量、评判和记录,工作人员对考生的违纪行为有权提出警告,直至取消考生测试的资格。
五、在测试过程中,考生因病、因伤、因事等情况而不能坚持测试或缺考者,一律不予补试,其该项目测试成绩按零分计。
六、观众和家长一律不准进入考场,不准与测试人员攀谈,违者按违反纪律论处。
温 馨 提 示
参加西华师范大学运动训练专业考试的各位考生,辛苦了,为确保你们在报名及考试期间的安全,请注意以下事项:
1、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
2、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一旦有陌生人对你的钱、物有所求时,千万要格外小心警惕;
3、请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不要找别人代办;
4、不要把准考证及其他有效证件交于他人;
5、今年文化考试客观题采用机读卡,主观题仍在试卷中作答。请考生带好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等考试用具。
6、注意交通安全,搭乘摩的、面的不受法律保护;
7、请到有资质的旅馆住宿,卫生达标的餐馆就餐;
8、请注意人身安全,安全责任自负;
9、请考生提前作好准备,准时到考场参加考试;
10、各位考生可乘坐5路、22路、31路、35路、37路公交车或乘出租车到报名或考试场地;
11、如你有什么困难和需要帮助,请拨打值班电话0817—2568366,2568373
祝各位考生考试成功,在南充期间生活愉快!
西华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
2015年3月
2015年西华师范大学运动训练专业体育专项考试
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凭《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
(二)考生须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到达考试地点,点名三次不到,将视自动放弃考试。
(三)考生考前做好准备活动,进入考场后不得擅离考场。
(四)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五)因伤病不能参加考试或在考试中由考生本人造试失误,一律不准补考。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安排,认真参加考试。
(七)考生要爱护各种器材设备。
(八)考生考完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逗留、谈论或围观。
(九)对违反考试纪律、找人替考者,取消考试资格。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教育部令第33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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