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48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教育厅确定方案进行分配。
第二章 助学金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学校在省教育厅下达的总额范围内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确定资助对象。一等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学年2000元,按十个月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年内无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助学金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1),经院系初步审核并在院系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院系将公示无异议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情况汇总后编制《山西医科大学晋祠学院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并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评审结果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杜绝虚报、漏报;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