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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青海:关于公安类普通高校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5年06月19日17:31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各市(州)、县(区、市、行委)招生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

    遵照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现将2015年公安类普通高校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提前录取批次的公安(司法)普通高等学校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新疆警察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安类专业、青海民族大学治安学专业。

    二、生源的选拔工作定于6月29日至7月2日在西宁进行(6月29日至30日面试,7月1日体检,7月2日体能测试,如果面试工作提前结束,体检将相应提前)。

    三、考生的政审工作由考生所在中学、家长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了解,做出政审结论。省招办协调生源选拔工作,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面试工作在青海警官职业学院进行(西宁市南山路建新巷22号),体能测试、体检地点另行通知。6月29日上午8时前,考生持高考准考证、身份证、政审表、面试表和高考成绩单准时到指定地点集合。

    五、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工作按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实施;对体检(不包括公安现役院校)有关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执行2006年印发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按照《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公政治〔2011〕439号)组织实施。

    六、生源选拔单位要对政审合格、达到院校录取批次分数线、填报了公安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志愿的考生全部进行面试,并在7月7日22时前分招生院校上报合格生源名单,合格生源按照1:3的比例确定。7月8日向考生和社会公布。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对未合格人员的解释工作。

    七、根据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2015年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公政治[2015]172号)相关要求,青海省2015年面向本省高中毕业生定向招录特殊公安专业人才19人,并委托有关公安院校进行特殊专业定向培养(具体见附件:青海省2015年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八、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强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强化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对生源选拔和招生录取期间的纪律监察和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确保生源质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防违纪问题发生,切实保证考生公平竞争、公正录取。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坚决追究责任并严肃查处。

    九、考生填写用的《政审表》、《面试、体能测试表》,请考生从青海省招考信息网()自行下载打印。

    举报电话: 省 招 办: 0971—6304876

               省公安厅: 0971—8293069

               省司法厅: 0971—8247940

    省纪委驻教育厅监察组:0971-6312917

    附件1:《公安(司法)院校招生简章》

 附件2:《青海省2015年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青海省司法厅政治部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

 2015年6月15日

转自:

 

 



2015年青海:关于公安类普通高校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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