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并轨生
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28日 | 豫教财字[1998]61号 | 豫价费字[1998]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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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教委、物价局、财政局,济源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教职[1997]10号)要求,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材[1996]101号)精神,为加快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步伐,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今年招生全部并轨。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分科类学费标准:
艺术、体育类(含师范体、艺专业)2100元/生.年,工科、医科类1900元/生.年,理科、政法类1800元/生.年,文科、财经、农林、师范类1700元/生.年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300元。
三、学校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后,并轨生应全额享受按国家规定的助学金和各项生活补贴。各学校要从所收取的学费中拿出10%--15%(其中农林、师范类专业15%)以奖助学金和困难学生补助形式返还给学生。各级政府不能因中专并轨收费而减少对学校的正常投入。
四、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要按照规定减免学杂费,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五、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统筹调剂。
六、各学校在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七、本通知自1998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费。各学校应本着“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按学年度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