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就读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三条 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3、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予以资助,在以上两个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四条 助学金的评审办法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由学校按月发放。学校在开学之时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学生守则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贫困家庭学生每年可根据助学金申请条件,经班主任老师推荐,向学校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村民小组、居委会、社区的书面证明材料,社区低保卡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律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填写,不得使用纯蓝墨水或圆珠笔填写。
4、根据以上三条基本评审办法。学校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3)报至江西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组织初审。
1、学校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报上级财政、教育部门复核。
2、确定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后,学校将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告知助学金发放时间,并通知享受资助的学生及家长到校领取。学校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家长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3、助学金按学期评定,按学期发放,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低顶或扣减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本办法由 “江西省商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标题:2015年江西省商务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