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一)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的有关规定,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保证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发放等工作的规范有序,确保国家助学金对在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三年制高职生及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面占在校四、五年级学生总数的16%左右,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分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发放,标准分别为2000元、3000元、4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生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可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校长是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室全体成员、学校纪委、办公室、学工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负责同志组成,校长任组长。统筹管理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国家助学金审批和对资助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附设在学工处,由学工处、团委、各二级学院(部)相关同志组成。负责统计、汇总、审核学生的基本材料,上报受助学生名单,安排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等。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二级学院(部)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的评议和初审工作,并进行汇总;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申请条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在二级学院(部)初审的基础上,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资助档次及候补名单,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3.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确定资助正式名单、资助档次及候补排序名单;
4.对资助学生正式名单及候补排序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学生正式名单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教育部门。
第八条 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跟踪了解,全面掌握受资助学生的思想状况、学业情况和消费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条 建立受资助学生档案,调查材料和审核、发放、上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以及跟踪了解的情况按年级整理归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财务部门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
每学年结束前,对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审批,按月发放。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校园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加强发放国家助学金目的意义的宣传工作,给受资助学生发放资助卡,学生每月集中签收,学校定期向家长通报情况。结合学生实际,开展专题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增强学生勤奋学习、报效祖国、回报社会的自觉性。
第十三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因受到纪律处分、退学、转学、参军等情况,或有奢侈消费、铺张浪费等现象,其当学年未发放部分的国家助学金不再发放,由候补学生按顺序享受。
第十四条 在申请、评审、上报、发放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谎报、虚报情况骗领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对象,取消当学年国家助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缴,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同时不得申请下一年度国家助学金,其国家助学金由候补学生按顺序享受。
第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未涉及的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精神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附件: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银行卡号 | | 有无补考/违纪 | / |
学院 班 |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口 B、农村 口 (打“√”)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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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审核意见: 经评审,同意上报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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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8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教育公平,保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等工作的规范有序,确保国家助学金对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五年制高职一、二年级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生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可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校长是国家助学金资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室全体成员、学校纪委、办公室、学工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负责同志组成,校长任组长。统筹管理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国家助学金审批和对资助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附设在学工处,由学工处、团委、各二级学院(部)相关同志组成。负责统计、汇总、审核学生的基本材料,上报受助学生名单,安排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等。
第六条 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跟踪了解,全面掌握受资助学生的思想状况、学业情况和消费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条 建立资助学生档案,调查材料和审核、发放、上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以及跟踪了解的情况按年级整理归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财务部门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每学年结束前,对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审批,按月发放。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校园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因退学、转学、参军等情况,或有奢侈消费、铺张浪费等现象,其当学年未发放部分的国家助学金不再发放,转入下学年使用。
第十一条 加强发放国家助学金目的意义的宣传工作,给受资助学生发放资助卡,学生每月集中签收,学校定期向家长通报情况。结合学生实际,开展专题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增强学生勤奋学习、报效祖国、回报社会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在审核、发放、上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谎报、虚报情况骗领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对象,取消当学年国家助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缴,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出现本办法未涉及的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精神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订。
附件: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银行卡号 | | 有无补考/违纪 | / |
学院 班 |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口 B、农村 口 (打“√”)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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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审核意见: 经评审,同意上报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