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教发〔2015〕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城南新区社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规范招生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机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的工作意见》(教职成厅〔2014〕4号)、《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通知》(苏教监〔2014〕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高中阶段各类教育招生工作
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公正,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我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反映良好,但也出现一些不规范的招生行为。强化招生统筹领导、完善招生工作机制、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十分迫切和必要。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招生纪检监察,规范各级各类招生秩序,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依法治教的各项部署上来,全面提升高中阶段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水平,加快实现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强化统筹领导,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机制
1.加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组织领导
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导、教育统筹、部门联动、市县协调、学校配合”的招生管理机制,加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的统一管理,由市招委统一组织考试和招生工作,市招生考试中心统一扎口、全面负责全市各类招生录取工作。完善市、县两级招生统筹协调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和责任层次。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科学合理制订招生计划、专业布局规划,为各类职业学校招生提供公平、公正、规范的招生环境,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和无序招生的倾向。
2.健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运行机制
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运行机制,在实现统筹全市初中毕业生生源管理、统筹普教与职教招生计划比例、统筹各类普通高中和各类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的基础上,今后招生工作一是坚持“五个统一”: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发布招生政策、统一录取时间、统一印制发放录取通知书;二是实施“五项流程”:一次网上填报志愿、一张志愿表(网报志愿打印后由学生和家长签字确认)、一场中考升学考试、一份录取通知书、学籍一律集中管理;三是招生过程执行“五个环节”:招生计划审核、按计划按志愿按分数切线投档、检录造册、录取名册审签、学籍注册。
3.完善高中阶段招生管理系统网络平台
(1)市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建立高中阶段招生管理系统网络平台,统一印制《中考指南》,统一公布招生政策和各类招生计划,及时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网站上公布有招生资质的学校名单和招生程序、办法等相关招生信息。同时,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招生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通过招生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情况,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做好《中考指南》的宣传发放工作,由各初中校统一发放到每位考生手中,在本地门户网站上主动链接市高中阶段招生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普通高中、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具体信息包括各类学校名称、属性(公办或民办)、办学地址、联系电话、网址、当年招生人数、招生专业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3)各普通高中、师范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在本校门户网站上开设招生宣传专栏,提供学校招生简章查询、在线咨询等服务。
(4)各初中学校在本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布高中阶段招生录取信息,并主动链接或为学生提供高中阶段招生学校的网址。
三、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资格审核
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标准》等相关规范,严格审核学校办学资质,科学核定年度招生人数,合理确定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严格实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准入制度。
1.对不具备招生条件、办学资质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依法取缔其招生、办学资格。
2.对违规办学、招生行为不规范、办学质量不合格以及发生严重影响稳定事件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限制或停止其招生。对未纳入三星以上(含三星)高中创建规划的公办普通高中要限招或停招。
3.各类社会力量培训机构未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独立或联合举办学历教育,对不服从管理、整改不力的一律认定年检不合格并依法注销。
4.除省教育厅下达我市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高等师范、五年制高职、普通中专招生计划外,专业非我市紧缺、社会急需的市外职业学校一律不得在我市安排招生计划。
四、严肃招生纪律,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秩序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规范招生秩序作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主体责任。要将招生纪律执行情况列入到对各县(市、区)教育工作年度考核;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升学率作为考核各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生工作的整体合力,推动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规范开展。
1.各级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约束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增强落实责任的担当意识和行动能力,发挥表率作用。
招生考试中心在招生工作中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切实加强对考生数据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等考生个人信息。严格坚持“六个公开”,做到招生政策公开、学校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和申诉渠道公开和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推进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不得在择校生以外再招收借读生、复读生;严格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录取,严格普通高中录取低控制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严格分开公办和民办高中招生,不得相互代招,公办高中不得跨省辖市招生,民办高中跨省辖市招生的,必须得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录取手续由学校到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主管部门办理。
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要坚持“五个严禁”,严禁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专校)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向生源学校教师买卖生源;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严禁为社会培训机构代报招生计划和注册新生学籍;严禁以挂靠中职学籍方式为普通高中进行招生。各类职业学校不得擅自补录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初中生源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向初中毕业生隐瞒或封锁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信息;不准违背学生意愿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不准向没有招生资质的学校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准接受或索要招生学校的钱物或有价证券;不准向未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的外省市输送生源。
2.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加强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专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招生行为的规范管理,指导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中专校)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并实施由市招生考试中心扎口录取工作,明确规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含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不得独立或与外地、外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严肃查处各类职业学校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举办卫生类护理、学前教育等专业。
3.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据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市招生考试中心核批的实际录取并申请学籍的生数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和职业学校的免学费经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职业学校招生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对招生学校的招生、宣传等经费支出的专项审计,对审计出的有偿招生、违规支出招生经费等行为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特别是要追究招生学校校长的责任。
4.各级教育、人社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对招生计划、录取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乱办学等问题,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委托个人参与招生的问题,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虚作假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建立问责机制,对招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盐城市教育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