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州 交 通 学 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探索社会力量办学的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州交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办学地点:湖州市杭长桥南路278号。
第三条 学校依法在市编委登记注册,取得事业法人资格,拥有独立教学场所,实行相对独立办学,财务独立核算。
第四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与办学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五条 学校是由交通系统主办的以交通类专业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学校实施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教育、交通运输行业的岗位以及其他类型教育。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技术教育为中心,理论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教育与科技相结合,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为社会培养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方针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
第八条 学校的校风是:严谨求实、敬业崇德、开拓创新、团结奋进。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与办学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 主办单位负责设立学校董事会。董事长由湖州市交通局领导担任,董事会成员由交通局所辖各处处长、社会投资方和学校校长组成。
第十一条 董事会任期每届一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发展计划;
2、聘任或解聘校长;
3、为学校发展筹措资金、吸纳民间资金;
4、审定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审计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5、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聘任学校职能处室负责人及教师、职员;
3、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各项发展计划及管理制度;
4、制定并组织实施招生计划、教学计划;
5、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6、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由校长聘任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完成上述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培训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配备精干人员,分别负责行政、人事、教务、学生、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委,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廉政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下设党支部,负责学校党、政、工、团、妇以及组织人事、纪检、宣传等具体工作;召集校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及学校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的全面工作,对学校工作起保证监督及政治核心作用。
(二)制定和实施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对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对教职工及时、认真、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法令,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保证学校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教育方针得以全面正确贯彻。
(四)经常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有计划地定期开展谈心、座谈活动,深入了解干部、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有的放矢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信任、生活上体贴。
(五)加强对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退休教师小组的领导,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探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规律。
(六)协助校长做好其它分管工作。
第五章 学校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和任务是: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牢固掌握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知识,为社会输送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和劳动者。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二条 班级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规范管理。学校倡导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建设校外社会实践基地,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考核,并设立品学兼优学生奖,同时还设立学习优秀奖、学科竞赛奖、艺体专长奖、社团工作奖、特殊贡献奖等单项奖,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向上。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学校劳动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工作;安全、保卫工作;文件起草、收发、档案管理工作;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负责学校政治教育,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党、团、学生会等组织的工作;负责交通系统党、团干部、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培训;学生招生、实习、分配及学生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拟定全校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专业教学计划;制定课程表、进行日常教学调度;老师的业务考评,组织教研活动;订购、分发、保管教材;各科试卷的审定、印制、组织考务和成绩登记;图书室管理、报刊征订以及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后勤处负责财务工作;食堂、校舍、教学用具、办公用具、医务室、浴室及校内绿化工作;劳保福利发放;会务、接待工作;车辆的调度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党支部领导下,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根据湖州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和评议学校行政领导。
(二)审议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津贴实施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三)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等代表组成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室主持,成员为党政、职能部门、工会等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湖州市教育局有关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教职工、社会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以生活为核心进行教育教学,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坚持“普及与提高并举,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并举”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让学生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发展。
第三十五条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能力为本位,遵循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与职业领域工作规律相一致原则。规范常规,注重过程,改革评价,推进工学结合、产教一体新型教学模式的构建,不断提高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以提升学生学习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为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形成服务,为教师教学能力、专业能力和“双师型”素质的提升服务,为企业职工技术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
第三十七条 注重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充分开发学生的潜能,促进多元智能发展,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关注常态课堂,鼓励教师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估办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教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体育、艺术、卫生工作。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定期举行校级特奥运动会,提高学生的运动水平和身体素质。每年举办形式多样的艺术休闲活动,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积极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湖州市教育局颁布的中小学校历,安排好教育教学工作。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报湖州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的正常教育工作。
第八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具有用人自主权,全面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坚持德才兼备、量才录用的方针,实行公平竞争,择优聘任。学校工作人员由学校聘任,聘用期间内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定薪,薪随岗变,鼓励兼岗。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特殊贡献重奖”为分配原则,根据《湖州交通学校教职员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试行)》等系列分配和奖励制度进行校内自主分配,酬劳向教学一线和重点岗位倾斜,教师待遇与学校的经济效益和个人履职考核结果挂钩。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专任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遵守职业道德,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中层实行竞聘上岗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采取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选拔具有群众基础的优秀人员担任中层领导岗位。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的引进方式是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笔试、面试、技能操作测试、专家评定等方法来确定。
第四十七条 全体教职工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安全、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考核细则予以处罚,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条 学生应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树立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奉献意识;认真履行《中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都建立学生学籍。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学段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学段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学段的有关课程。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考核制度,将《学分管理制度》和“五位一体”学生评价体系有机结合,过程性、全面性的对学生进行评价。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三防”建设,健全校园警报点、值班干部和校领导汇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及演练活动,落实每周安全日教育,切实提升学生安全意识。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
1、主办单位投资,其中湖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首期投资三万元;
2、学生学费收入;
3、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它合法收入。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学校基本建设、设备更新和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财务支出审批手续,坚持勤俭办学。
第五十六条 学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学校按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报市物价局审批或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前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订财务会计报告,一个月内提请学校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章 学校奖惩
第五十八条 凡在省、市、校等各级组织的各类评比和比赛中获奖的教职员工,依照学校教职员工奖励办法相应地给予奖励;如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则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在省、市、校等各级组织的各类评比和比赛中获奖的学生,依照学校有关学生奖励办法相应地给予奖励;如违反校规校纪,则按学校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章 学校的变更和解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名称、性质、层次、办学形式改变,须报举办单位同意,并报省、市教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六十条 学校合并或解散,由学校举办单位提出,并报省、市教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董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15日内报湖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8日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州交通学校董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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