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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2015年06月04日10:17  湖北工程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校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收费标准:

    (1)学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2)住宿费,普通宿舍700元/年,无空调的学生公寓1200元/年,有空调的学生公寓1320元/年。

    证书颁发办法: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本科生由湖北工程学院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专科生由湖北工程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2015年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北省教育厅领导下,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五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

  第六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七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以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为主要依据,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来确定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八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安排英语授课。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在我校组织了专业校考的省(市、区),录取时专业成绩采用校考成绩;在未组织专业校考的省(市、区),录取时专业成绩采用统考成绩。

    在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区)规定的艺术本科批次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

    若生源所在省(市、区)对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有明确要求的,按生源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条 考生体检参照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按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建立了“奖、助、贷、勤、补”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励与资助工作体系,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与资助,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或报考指南,或访问学校网站。

    第十二条 招生咨询

  咨询单位: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2345177,2345331,2345332,2345336

    学校网址:http://www.***.cn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北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2015年4月


原标题:2015年湖北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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