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p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考生与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
录取
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独立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
和教育部有关规定 ,
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贵州师范大学
201
5
年普通
本科
招生工作。
第三条
贵州师范大学 (
国标
代码:136
52 ;
办学
性质:独立;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立于2001年6月26日,是由贵州师范大学举办,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z2001?{252号)、贵州省教育厅(黔教计发?z2001?{271号)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发函?z2004?{9号)确认的新机制本科独立 。
第四条
贵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为)位于有“避暑之都”和“森林之城”美誉的贵州省省会——贵阳市,
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
融文、法、理、工、农、商、管、体育和艺术教育于一体
的全日制本科
独立
。
秉承“保证基础、加强实践、形成技能、培育特色”的办学理念,构建
“一个专业,多个职业发展方向”的专业
课程体系
,培养创新性、
应用
型
本科
人才。
第五条
先后荣获
贵州省五好基层党组织、贵阳市白云区信访维稳工作先进集体、
全国先进独立
、贵州省春晖活动工作先进集体、贵州省教育厅教学改革成果一等奖、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志愿者服务优秀集体、贵州省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全国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二等奖
等称号,曾连续五年被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评为全国100强独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招生工作在贵州师范大学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下进行。成立
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的
招生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下设
招生办公室
,负责
执行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录取工作。
第
八
条
贵州师范大学
纪
检
监察部门对的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九条
2015年面向
全国2
2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分省
分专业
招生
计划
以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招生
主管
部门公布
为准 。
第
十
条
招生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录取。在贵州省艺术、体育类专业一般为体育艺术第三批次,普通类专业一般为本科第三批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
十一
条
严格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当年全国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实行负责,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网上远程录取的方法。
第
十二
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生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执行
,原则
上
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认可教育部和生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
十三
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艺术类
考生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均达到
生源
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
进档考生
专业成绩
由高到低
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体育类
考生专业 、
文化
及综合成绩
均达到
生源
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
按照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
择优录取;
综合
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
专业
成绩高者 。
第
十四
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原则: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
“专业优先”的原则,参照进档考生的高考总分
择优
录取。
同等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在
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其他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和专业级差。
第
十五
条
招生
专业安排:学
院
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
择优
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已满,同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 ,
对
低分或
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各专业
无
男女比例限制 。
在招生工作中,录取报到数未达40人的专业,根据其专业特点,结合考生意愿调整到相关专业学习。
第
十六
条
报考
音乐学(航空及高级综合服务管理方向)专业
考生
建议
男生身高1
68
cm
以上
,女生身高
158
cm
以上 。
音乐学(航空及高级综合服务管理方向)专业
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
调剂
录取音乐
学
专业考生。
第
十七
条
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
只开设英语为公共外语课程。
第
十八
条
为确保考生利益
且不浪费招生计划
,在招
生
录取期间,
将
对进档的贵州省
考生进行电话确认
,并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录取确认手续。报考我院的贵州省考生须保持
电话
畅通,并在录取期间随时留意自己的投档信息;档案已投至的,应在第一时间与进行有效沟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录取确认手续的或者在电话确认时确定放弃就读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
第
十九
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
制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
二十
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
二十一
条
严格按照省
有关部门
批准的学费、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
执行 。
第
二十二
条
有奖
助
学金、单项奖等奖励机制。
第
二十三
条
助学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
二十四
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由贵州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邮政编码
:550014
咨询
电话:0851—
8
6771489 ,
0851—
8
6770323 (
传真 )
电子邮箱 :
qsxyz
jb @
***
第
二十六
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
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
二十七
条
本章程由贵州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四月
原标题:2015年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招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