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宗)委(局)、教育局、公安局: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资格审核工作操作办法》(湘族通〔2011〕1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5〕9号)文件要求,经省民宗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研究,现就我省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民族加分政策和适用范围
2015年4月,我省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5〕9号),按照教育部要求,对我省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分设了全国性加分和省内地方性加分两个类别,并重新设定了加分分值和适用时间、范围:从2015年起,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在全国高校投档适用的政策保持不变;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它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聚居区以及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汉族考生加5分,仅限于省属高校2015年、2016投档时适用,2017年及以后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请各级相关部门按照新政策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并对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作出相应调整。
二、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审核工作程序
新的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设置了不同类别以及不同适用时间、范围的加分项目。为了切实促进公平,防止弄虚作假,确保新的政策落实到位,相关部门要依照湘族通〔2011〕1号文件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户口由散居区(含人口过半县)迁入聚居区、由其它散居区迁入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考生实行户籍、学籍双认定。同时,为了优化服务,简化审核程序,对无民族成份变更和无户口变迁的考生,可以取消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盖章程序,由相关县级民族部门、公安部门直接审核,报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各级民族、教育、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负责本地区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组织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审核工作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严格把关考生资格审核相关材料。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考生信息搜集核定工作,特别要查清考生户口、民族成份的变更轨迹。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对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加强对户口迁移考生高中阶段学籍的审核把关,扎实做好审核信息的录入、汇总和公示工作,并按照新的加分政策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考生按优惠类别实施加分。
四、进一步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策调整后,各地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任务加重,维护高考秩序和社会稳定责任进一步加大。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争取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支持。民族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统筹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密切配合,确保人员到位、培训到位、经费到位,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确保高标准完成审核工作任务。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
核表
2、湖南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名单
3、湖南省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名单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公安厅
2015年4月7日
附件1: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
县(市、区): 报名点:
考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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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名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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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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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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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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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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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民族优惠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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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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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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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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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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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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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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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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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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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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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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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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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变更过民族成份 □ 是 □ 否 |
户口是否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 □是 □否 户口是否由其他散居区迁入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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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诺 |
1、已熟知国家对高考弄虚作假的处理规定: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获取民族优惠资格的,一律取消高考考试或录取资格,已被高校录取的,一律取消学籍,退回原籍,并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 2、我们对以上填报内容及提供审核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 考生签字: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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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县级公安部门意见 |
1、考生所填报的户籍信息是否属实 □ 是 □ 否 2、考生是否变更过民族成份 □ 是(变更时间 年 月) □ 否 变更民族成份有无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手续 □ 有 □ 没有 3、2005年1月1日以后,考生户口是否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 □ 是 □ 否 2005年1月1日以后,考生户口是否由其他散居区迁入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 □ 是 □ 否 是否随父或母由散居区正常迁入聚居区或由其他散居区正常迁入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并满三年(核算到高考当年9月1日止,以下同) □ 是(迁移时间 年 月) □ 否 迁移轨迹:由 县(区) 乡(镇),经 县(区) 乡(镇),迁往 县(区) 乡(镇)。 4、考生是否按规定正常补录上户 □ 是 □ 否 父母户籍是否在聚居区满三年 □ 是 □ 否 父母户籍是否在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满三年 □ 是 □ 否 派出所经办人(签名) 县级公安部门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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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教育部门意见 |
1、2005年1月1日以后,户口由散居区迁入聚居区或由其他散居区迁入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满三年的考生高中阶段三学年学籍情况: □ 迁入聚居区 □ 迁入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 第一学年学籍在 第二学年学籍在 第三学年学籍在
高考报名点(学校)经办人(签名) 县级教育部门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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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意见 |
1、考生民族成份是否属实 □ 是 □ 否 2、更改民族成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是 □ 否
管理民族成份的经办人(签名) 3、考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是 □ 否 4、享受民族优惠类别 □ 聚居区少数民族 □ 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少数民族 □ 其他散居区少数民族 □ 聚居区、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汉族 管理民族教育的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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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公安部门意见 |
考生民族成份变更及户口补录、迁移等情况的审核和认定情况: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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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民族工作部门意见 |
1、更改民族成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是 □ 否
管理民族成份的经办人(签名) 2、考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是 □ 否 3、享受民族优惠类别:
管理民族教育的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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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正反两面打印,一份进考生档案,一份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存档。 2、“申报民族优惠类别”栏,据实填写为“聚居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少数民族”、“其他散居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汉族”。 3、其他散居区少数民族:是指除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以外的散居地区少数民族。 4、申请人及有关部门据实在“□”内填“√” |
本页由审核机关存档
附件2:
湖南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名单
一、民族自治地方(1州7县)
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吉首市、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泸溪县、永顺县、龙山县等8个县市)
2、通道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江华瑶族自治县
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待遇的县区(1县2区)
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
三、民族乡(不含上述一、二类县区的民族乡)(85个)
怀化市(16个)
辰溪县:罗子山瑶族乡、苏木溪瑶族乡、上蒲溪瑶族乡、后塘瑶族乡、仙人湾瑶族乡
会同县:炮团侗族苗族乡、宝田侗族苗族乡、蒲稳侗族苗族乡、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漠滨侗族苗族乡、青朗侗族苗族乡
洪江市:深渡苗族乡、龙船塘瑶族乡
沅陵县:二酉苗族乡、火场土家族乡
中方县:蒿吉坪瑶族乡
邵阳市(21个)
绥宁县:党坪苗族乡、长铺子苗族乡、麻塘苗族乡、竹舟江苗族乡、东山侗族乡、朝仪侗族乡、鹅公岭侗族苗族乡、联民苗族瑶族乡、枫木团苗族侗族乡、河口苗族乡、乐安铺苗族侗族乡、黄桑坪苗族乡、关峡苗族乡、寨市苗族侗族乡
隆回县:山界回族乡、虎形山瑶族乡
洞口县:罗溪瑶族乡、长塘瑶族乡、大屋瑶族乡
新宁县:麻林瑶族乡、黄金瑶族乡
永州市(21个)
蓝山县:荆竹瑶族乡、紫良瑶族乡、浆洞瑶族乡、汇源瑶族乡、犁头瑶族乡、大桥瑶族乡
江永县:松柏瑶族乡、千家峒瑶族乡、兰溪瑶族乡、源口瑶族乡
宁远县:九嶷山瑶族乡、棉花坪瑶族乡、桐木漯瑶族乡、荒塘瑶族乡
道 县:横岭瑶族乡、洪塘营瑶族乡、井塘瑶族乡、审章塘瑶族乡
金洞管理区:晒北滩瑶族乡
新田县:门楼下瑶族乡
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
张家界市(7个)
慈利县:高峰土家族乡、金岩土家族乡、许家坊土家族乡、三官寺土家族乡、阳和土家族乡、甘堰土家族乡、赵家岗土家族乡
郴州市(13个)
桂阳县:华山瑶族乡、杨柳瑶族乡
北湖区:月峰瑶族乡、大塘瑶族乡
宜章县:莽山瑶族乡
资兴市:团结瑶族乡、连坪瑶族族乡
汝城县:延寿瑶族乡、小垣瑶族镇、三江口瑶族镇、盈洞瑶族乡、岭秀瑶族乡
临武县:西山瑶族乡
常德市(4个)
鼎城区: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
汉寿县:毛家滩回族维吾尔族乡
桃源县:枫树维吾尔族回族乡、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
衡阳市(1个)
常宁市:塔山瑶族乡
株洲市(1个)
炎陵县:龙渣瑶族乡
益阳市(1个)
桃江县:鲊埠回族乡
附件3:
湖南省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名单
会同县、沅陵县、绥宁县、江永县、慈利县、石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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