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教育局文件
韶市教〔2014〕21号
关于印发《韶关市教育局高层次学历
提升助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市直学校:
现将《韶关市教育局高层次学历提升助学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韶关市教育局高层次学历提升助学奖励暂行办法
韶关市教育局
2014年3月3日
韶关市教育局高层次学历提升助学奖励暂行办法
为实现省、市“强师工程”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目标要求,根据韶关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工程《韶关市基础教育人才发展计划》“育才计划”工作措施,针对市直教育系统在职人员具有研究生以上高层次学历(学位)人数偏少,其中市直中小学校在职在编专任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数不足6%,与省强师工程对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2016年达到10%的要求相差较大的情况。为提高行政干部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制定高层次学历提升助学奖励办法如下:
一、对象范围
高层次学历提升助学对象为市教育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直属公办学校在职在岗干部、教师。其中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读硕助学对象限于2001年学校升格为普通高等学校前进入单位人员,读博助学对象不限,韶关市广播助学对象为读博人员。
二、助学措施
(一)激励政策
1、单位对进修人员在时间、工作安排上给予合理的支持和保障,为进修人员创造有利学习条件。
2、在教师职务职称聘任、竞聘上岗、评先评优中,对具有硕士、博土研究生学历(学位)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二)助学经费
1、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习,且专业对口,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证书,奖励助学金30000元,专业不对口的奖励20000元。
2、参加硕士研究生学习,且专业对口,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证书,奖励助学金12000元。专业不对口的奖励10000元。
3、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教育局标准奖励助学金。
上述助学奖励数额低于读研学费三分之一的,按学费三分之一进行奖励。
三、助学金申报程序
1、备案。填写《韶关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备案表》一式3份(附件1),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备案。
2、申领。教师取得学历或学位毕业证书后,填写《韶关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助学金申领表》一式4份(附件2),附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送至市教育局人事科。
3、发放。市教育局审定后,每年6月或12月发放。
四、经费来源
助学金从每年市中小学校长与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支付。市继教办按照教师申报备案情况做好每年经费预算,经费预拨至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教师培训基地,由韶州师范分院代发。
五、约束机制
教师在领取助学金后,至少在韶关区域内学校服务2年。享受了助学奖励政策,但未满2年服务期限调离韶关辖区学校的,应向市教育局退还助学金。其退还标准为:助学金额÷服务期限(24月)×未服务期限(若干月)。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实施后,市教育局不再报销读研学费。各县(市、区)教育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1、《韶关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备案表》
2、《韶关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助学金申领表》
附件1:
韶关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备案表
单位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政治面貌 |
职称 |
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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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学历、专业及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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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单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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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读层次 |
报读学校 |
报读专业 |
毕业(结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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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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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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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市教育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3份,本人、学校、市教育局各1份。
附件2:
韶关市教师高层次学历提升助学金申领表
单位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政治面貌 |
职称 |
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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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学历、专业及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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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单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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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读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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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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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读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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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额 |
元(大写: ) |
本人承诺 |
本人承诺在领取助学金后,将在韶关区域内学校服务至少2年,若未能履诺,按规定退还助学金。 本人签名: |
学 校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市教育局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一式4份,本人、学校、市教育局、韶师分院各1份。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原标题:2015年关于印发《韶关市教育局高层次学历 提升助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