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大学文件
大交大发〔2015〕79 号
关于印发《大连交通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研究生有关学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现将《大连交通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研究生有关学费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五年九月八日
大连交通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研究生有关学费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我校师资队伍整体的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鼓励教职工自我提升和完善,以更好地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现对教职工攻读各种学位研究生有关学费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攻读本校同等学历硕士、教师硕士、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需向学校交纳5000 元。
研究生论文业务费、评阅费、印刷费及答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计划外统招硕士研究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对各工程硕士办班单位招收的本校教职工,免除应上缴学校学费10%的部分。
对于攻读外校同等学历硕士、教师硕士、学历硕士的教职工,凡不学习并在三年内取得硕士学位的,学费报销6000元。每延期半年毕业,报销额度递减3000元。
二、对于攻读本校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凡不学习6年内取得博士学位的,学费全免,博士研究生的科研业务费由导师科研经费列支或本人自理。
对于攻读外校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职工,原则上应为4-6年;8年为界限,应提出警告。凡不学习并在6年内取得博士学位的,学费报销额度高限额4 万元,学费金额不足4万元的,
以实际缴纳学费金额报销;第6-7年期间,每延期一年毕业,报销额度递减5000元;到第8 年,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出申请,报请学校批准后,第8年起,每延期一年毕业,报销额度递减10000元,直至不予报销。第8年起,如无特殊情况,未经学校批准,学费将不予报销。
三、教职工在职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后,在服务期内要求调离、辞职、离职等,本人须按照未满服务期比例返还减免(攻读本校学位)或报销部分(攻读外校学位)的学费。其中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原有服务期基础上,还须追加五年服务期。四、教职工在职攻读各类研究生前,需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并签署《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协议书》,未经学校审批擅自在职攻读学位的,学校不予报销学费。
五、攻读本校同等学历硕士、教师硕士、工程硕士的教职工,凡2003年7月以后入学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文件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按本文件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辽宁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若上级文件发生变动,以上级文件的新规定为准;攻读校内学位研究生学费部分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其他规定由人事处、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大连交通大学人事处拟文 |
2015年 9月 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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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5年关于印发《大连交通大学教职工攻读学位研究生有关学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