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本着德、智、技、体全面衡量的原则,按总分及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录取名单。
第二十四条 录取按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一) 高中毕业生先进行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根据综合文化知识成绩,按分数优先,根据生源分类划定高中毕业生技能面试的分数线,确定技能面试和技能测试名单。结合考生网上报名专业志愿情况,按招生计划1:1.2的比例,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预分档的方式确定参加技能面试考生名单,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进行技能面试。专业技能面试后,根据综合文化知识和技能面试两科成绩总分在专业内按分数优先进行择优录取。
(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学校)先进行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根据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的两科成绩之和,按分数优先,根据生源分类划定中职毕业生技能测试的分数线。结合考生网上报名专业志愿情况,按招生计划1:1.2的比例,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预分档的方式确定参加专业技能测试考生名单,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再组织进行技能测试,后根据综合文化知识、技能面试、专业技能测试三科成绩总分在专业内按分数优先进行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自主招生考生,确定录取结果后不能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