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人才培养多样化需要,推进大类招生专业制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大类招生专业设置情况和规范大类招生专业分流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大类招生专业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范围内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本科学生管理与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学院的院长或书记及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各相关学院成立学院范围内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小组负责起草本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方案和相关事项的组织与管理,并报学校领导小组。
第五条学生处负责专业分流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教务处负责大类招生专业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课程的认定与管理;监察处负责整个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监督。
第三章 原则与依据
第六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学生个人意愿和专业发展为导向,综合考虑学生学习成绩与表现的原则。
第七条专业分流以个人意愿、学习成绩、综合表现为依据,由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要求及教学资源确定分流标准和程序及各专业接收人数,制定专业分流方案,报学校领导小组。
第八条专业分流工作开始前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综合表现计分为零。
第四章 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各学院将本学院专业分流方案于第四学期第四周周三报学校领导小组,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处于第五周统一发布。学院负责对专业分流方案进行解释,并组织学生进行意愿表的填写和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相关证明文件的报送、核实、确定。
第十条各学院在第四学期第十二周将学生分流情况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学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学生处网站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各部门于第十四周根据公示结果为学生办理专业分流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非专业队录取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转入学生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可选择是否参与专业分流。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类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