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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09月21日15:5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生生源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校决定设立“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博士新生奖学金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博士研究生新生。 

 

第二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面向当年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学术型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新生设立。

 

第三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全校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100人。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申请“博士新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态度端正,学术、科研或专业水平特别优异,发展潜力特别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所学领域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已发表高水平论文(不含“已录用”),或省部级(含)以上科技奖励的署名获奖人,或在所学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和科技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含)以上者(须为第一或第二作者);

 

(2)博士入学前的近一段学习经历所在学科为全国重点学科,本人在该学科总成绩排名前5名者;或博士入学前的近一段学习经历所在学科为省部级重点学科,本人在该学科总成绩排名前3名者;

 

(3)达不到以上两个条件,但学术或科研能力十分突出,学院招生工作小组认为具有突出发展潜力者(需提供学院招生工作小组组长和至少3名博士生导师签署的、不少于800字的综合评定报告)。

 

在不低于上述条件基础上,各学院可根据培养导向和学科特色自主设置评选条件,按照预分名额择优选拔。各学院推荐的拟获奖人数不能超过学校预分的名额。

 

第五条“博士新生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和名额统筹,各学院具体落实。

 

第七条 研究生院按照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科特点提出各学院“博士新生奖学金”当年奖励名额,学院自主决定本单位当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和普通招考博士生的奖励名额。学院博士新生中没有或只有部分达到学校申请条件者,剩余名额学校收回。

 

第八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于每年5月中旬前结束,5月下旬公示和备案评选结果。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博士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十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应在相关学院和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学院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研究生院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博士新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分别在公示期内向公示单位提起书面申诉。学院或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博士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报到一个月后一次性发放。无故未按时报到者不予发放,入学后一个学期之内因各种原因退学者,已发放奖学金退回学校。

 

第十二条 获得“博士新生奖学金”的博士生,在复试录取阶段不再参加学院学业奖学金排名,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额度按学校下拨给学院的平均额度发放。在后续学习阶段按学院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参加评定。在学期间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校长奖学金、国际会议资助、社会奖学金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标题:2015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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