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82号)、《江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江大校办〔2016〕30号)、《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2016年修订)》(江大校办〔2016〕31号),结合中央财政拨款及学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定期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
各学院要按照《江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江大校办[2016]30号)文件精神,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制定实施细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学院需在评审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求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示。
2、校内助学金、定期困难补助、学费减免评定
各学院要按照《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2016年修订)》(江大校办[2016]31号)文件精神开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果公示。
3、各项评定按照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批的工作程序,通过学工服务系统完成。
二、名额分配
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定期困难补助名额由学校统一下达;学生学费减免不分配名额,依据《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2016年修订)》(江大校办[2016]31号)文件精神和学生申请情况审批。
三、评选时间及材料要求
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如有修改,须报备学生工作处。各项资助的学生申请在9月30日前完成,学院初评在10月14日前完成。
四、其他事项
1、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记录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每位学生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与国家助学金兼得,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
3、根据《江南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评审办法(2016年修订)》(江大校办[2016]29号),当学年各个类别的单项奖学金可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学业奖学金兼得,奖学金按高一项发放。
附件:
1、《江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江大校办〔2016〕30号)、《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2016年修订)》(江大校办〔2016〕31号)
2、江南大学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定期困难补助名额分配表
3、江南大学2015-2016学年学费减免申请表
学生工作处
2016年9月28日
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各项资助评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