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政策,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确定2014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院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2014]88号)》文件精神,我院2014年进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学校国标代码:14380
第九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我院成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书记担任,下设招生宣传工作办公室、考务工作办公室,成立单独招生选拔录取工作监督小组。凡属考核、录取中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我院单独招生选拔录取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小组全程监督与指导单独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单独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对象、考核办法与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14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含参加对口升学报名的中职学生)。
第十三条 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考核科目及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采取文化课笔试+专业潜在素质面试+在高中学业品德综合评价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分600分。
(1)测试科目及分数:
文化课笔试。语文、英语各150分。共300分;(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加试数学100分为参考分)。
专业潜在素质面试,200分。
高中学业品德综合评价,100分。
(2)测试时间及测试内容:
1、
2014 年4 月13 日
笔试
上午8:10―10:10语文 10:30―12:00英语
下午14: 30―15:30数学
2、当日下午13:30―17:30面试
面试内容:仪容仪表、口语表达能力、与人交流能力、心理素质、价值观、艺体特长、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思维应变能力和相关专业(职业)常识等。
3、高中学业品德综合评价
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在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以母校推荐分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文化基础综合考核、职业潜质与综合素质考核成绩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按职业潜质与综合素质考核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进行依次排序。
对符合照顾政策加分、专业技能加分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予以相应加分。
学院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取名单,报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和审批、备案。5月下旬,录取学生名单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河南省2014年普通高考;考生录取后不能转入其他学校;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河南省2014年普通高考。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办公室领导下,由学院组织录取。考生被我院录取后,享受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相同待遇。
第十七条 录取中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和新生复查。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学院取得联系,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1、新生报到时,须携带高中毕业证书、身份证、准考证。
2、新生入学后,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对新生进行复查。对在报名和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按河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努力,积极进步,学院设立了多种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鼓励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以上各种奖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按时发放。对经济困难学生有资助措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方式及通信地址:
咨询电话:0371―67822631 67822632 67789995
传 真: 0371―67789995 招生网址:http://www.***
地 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须水工贸园
邮 编:450042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