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要求。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985”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兼顾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但必须是二本以上的院校(公安专科除外)。下列情况和院校的毕业生不属于接收范围: (一)广播、大学、职工大学、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高校毕业生; (三)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四)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五)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六)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七)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三本生和未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八)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二、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边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符合《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 三、身体素质。接收对象须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形象良好,无生理缺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男生身高4250px以上、女生4000px以上,裸眼视力4.6以上。拟补充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毕业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视力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每一眼的裸眼视力在4.3以上。 四、年龄条件。接收的大专生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2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本科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9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五、其他要求。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优先接收。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发挥专长,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职级待遇 一、任职警衔。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3级),授予武警中尉警衔,公安专科毕业生任命为正排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4级),授予武警少尉警衔,时间从毕业当年6月30日起算。 二、工资标准。警官的工资标准在每年的1月定期增加一次,并随着职级和警衔的改变而增加。 三、住房补贴。在给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入伍干部计算住房补贴年限时,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四、探亲休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带薪离职培训、进修、休假、探亲、治病疗养。未婚警官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异地的警官每年享受40天假期,差旅费由部队负责报销;已婚且夫妻同地的警官,在正常节假日外,每年还享有20天公休假。 五、分配去向。经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入警培训合格后,面向全省边防部队基层一线单位(执勤业务科、边防派出所、船艇、中队等)分配。 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二、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集中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三、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联系地址: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风情大道239号) 联系人:朱干事 联系电话:0571-81682213 注:报名系统录入出现问题,请拨打0571——81682091, 其他问题拨打0571——81682213. 邮 编:3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