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列 | 项目 | 等级 | 分值 | 备注 |
1 | 中学生体育运动会 | 省级前三名及以上 | 20 | 限体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比赛项目(个人项目限前二名,团体项目限第一名) |
地市级前二名 | 15 |
2 | 国家等级运动员 | 国家二级及以上 | 20 | 限体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
3 | 文艺、科技比赛 | 省级前三名或三等奖及以上 | 15 | 限教育、文化、宣传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声乐、舞蹈、美术、器乐、书法、演讲、辩论、小品、发明、航模等) |
地市级前二名或二等奖及以上 | 10 |
4 | 全国及浙江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 八级及以上 | 15 | 限全国及浙江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声乐、舞蹈、美术和器乐项目 |
五级及以上 | 10 |
5 | PETS、CET考试合格证 | 四级及以上 | 20 | 限教育部考试中心核发且与报考专业相关证书 |
6 | 日语等级考试 | 一级 | 20 | 限日本国际交流基金及其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交流协会组织的考试且报考商务日语专业 |
二级 | 15 |
7 | 其他特长 | 其他特长的考生,所报的特长项目须由所在学校审核证明,并公示。经我院综合素质特长考察专家委员会面试、评审、上报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可在综合素质特长考察环节给予0到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