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的管理,发挥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有关管理规定,实施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对象 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助学金生(学历生); 第四条 评审内容 一、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二、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三、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五条 我院根据助学金生的学习成绩和成绩排名、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提出评审建议 一、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态度优秀,行为表现和考勤情况优秀的留学生,继续享受原助学金资助标准; 二、学习成绩差,学习态度差,行为表现和考勤情况差的留学生,中止或取消助学金。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资格一年: ① 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② 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③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被中止享受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助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院领导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享受助学金。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的资格: ① 触犯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并受到处分的; ② 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③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助学金,其享受云南华文学院助学金的资格不得恢复。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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