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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稿)

  2014年10月28日23:18  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为了大力发展新疆体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明确与规范新疆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学,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XINJI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SPORTS),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

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乌鲁木齐市明华街41号,邮编为830001,网址为

第三条 学院是一所面向体育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是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的事业单位,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在自治区体育局的领导和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下开展学院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为新疆体育文化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院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以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院依据新疆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社会对体育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院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积极拓展。

第十四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高职教育为主。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体育技术应用研究,推动专业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开创以公正、民主、诚信、和睦、相互认同为价值理念的和谐局面;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中的重要作用;

(四)领导学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领导学生会等学生社团,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院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在院长的组织下,依工作规则对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图书馆、档案室、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 专业系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专业系。专业系作为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专业系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专业系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和其他专业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专业系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专业系务会议是专业系的决策机构,由专业系主任、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主任等组成。

专业系务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校企合作、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社会服务、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专业系主任是专业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专业系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专业系主任定期向本系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专业系党总支(支部)负责专业系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系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专业系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专业系按照专业门类及实际需要划分教研室。教研室一般由性质相近的专业组成。

第三十五条 教研室设置教研室主任,由专业系主任任免,根据专业系主任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教练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教练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师教练员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培养“双师”素质、提升教学能力,传播先进思想,培育高技能人才。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教练员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专业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照职业教育性、职业性和实践性的内在要求,建设兼职教师队伍,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教练员,构建“双师”结构教学团队。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本着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三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会计制度》、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财政法规对会计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行使财务管理职能,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实行财务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教育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院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银行设立人民币账户。

第五十六条 学院财务部门定期向学院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时编制各项财务报表。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改变所有权。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可根据职业教育的需求和学院的不断发展予以修改。章程的修改应经过专家论证、学院党委会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新疆体育局、新疆教育厅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修改

 


原标题:2014年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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