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技师学院是在公用高级技工学校的基础上改造提高建设而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有如下规定: (1)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技工班和市重点技工学校开设的高级技工班毕业生经考核分别颁发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毕业证书及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2)毕业生所取得的“双证”是其就业和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标准; (3)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工资待遇参照大专毕业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具体规定参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天津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动【2002】152号); (4)毕业生参加技师评聘考核时免试理论部分; (5)优秀毕业生,符合技师评聘条件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免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可直接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6)毕业生在技工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申报一级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时,其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可以作为学历破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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