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陕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考试招生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教学厅函〔2014〕1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4年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综合评价招生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生〔2014〕8号)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综合评价、多元选择、择优录取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生计划
2014年我院综合评价招生专业为会计,招生计划100名,文、理兼收。文、理录取人数根据报名人数按比例确定。
二、招生对象:
申请报名参加我院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参加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2、在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中,无违纪作弊行为者;
3、在报名时未被任何普通高校录取者;
4、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者;
5、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者。无色盲、色弱。
6、在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网站(http://www.***)上下载并回答人文素质试题者。
三、报名时间及办法:
1、拟申请2014年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持本人2014年高考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在 2014年 9月 1日至3日到户籍所在县(区)招办提出报名申请。经县(区)招办审查,向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发放《2014年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申请表》,考生持此表到所在中学填写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自己填写考生志愿。
2、拟报考我院的考生在 2014年 9月 6日将县(区)招办审核通过的《2014年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申请表》和《人文素质试卷》交我院招生就业处(办公楼112室),并办理相关手续及信息核对工作。
四、录取规则
1、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多元考核、择优录取。
2、录取办法: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织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评价成绩相同时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考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综合评价成绩由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三部分组成。
综合评价成绩的计算方法为:高考成绩×40%计入综合评价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A、 、C分别按90、80、60分计,若有合格表述的按照60分计,相加所得成绩×40%计入综合评价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A、 、C分别按90、80、60分直接计入综合评价成绩,若有合格表述的按照60分计入。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有D或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院也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招办、省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等各项要求,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进行。
五、录取程序:
按照省招办的要求,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分为公示、预录取、报到、录取备案等环节。
1、 9月 11日学院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含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考生类型、高考准考证号、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拟录取专业等信息)上报省招办。
2、 9月 18日省招办公示预录取考生名单,学院向已公示的考生发放预录取通知书和报到须知。
3、 9月26日预录取新生持预录取通知书到学院报名,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4、 9月29日学院到省招办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并给考生补发正式录取通知书。
六、注意事项:
1、逾期不报到考生,学院将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2、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资格审查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3、学院将严格按照录取细则进行录取工作,不收取除正常学杂费之外的任何费用,考生及家长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4、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