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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2014年11月03日13:58  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是实施 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清新区太和镇滨江路9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开办资金为609万元。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清远市教育局。
第六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清远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培养(高中/初中/高中和初中)学历技术应用人才,提高社会职业素质。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面向全市招收初中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社会人员,以全日制或形式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二)为高等职业院校输送优秀生源。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第一届理事会并向学校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三)任免学校的理事长;
(四)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条 本单位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法人财产 
(三)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益服务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构成和职责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政府方代表3名:分别是清远市人社局1名、清远市财政局1名、清远市教育局1名,均由政府部门委派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出任;
学校方代表3 名:校长1名为当然理事;行政管理人员代表1名、教师代表 1 名(由校务会议推选,经教代会审议通过产生);
社会方代表3名:合作企业代表1名、家长代表1名、职教专家1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学校管理层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学校的财务预决算;
(五)审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六)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 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
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学校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形象及教师的师德、业务水平及校长的工作予以评价;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公正、诚信进行决策;
(四)承担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五)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六)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七)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认真履行职责,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和提供指导、咨询、帮助。
(八)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多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九)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本人要求解职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市教育局任命。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签署理事会决议有关文件;
(四)督查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或委托的其他理事代行使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3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也可由行政负责人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议,并确定会议主题;
(二)拟定会议通知;
(三)提前十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四)召开会议讨论;
(五)投票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须经全部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
(三)审核预算、决算。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校长、副校长、书记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管理层中校长、副校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任免。党委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产生。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学校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管理学校财务和资产;
(四)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提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分配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其中分配方案报理事会前提交教代会审议;
(七)推荐副校长、部门正职人选,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教育部门任免;
(八)任免(聘任)学校部门的副职,并报教育部门备案;
(九)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人代表资格。
第三十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六章 学校有关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
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
(四)领导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
 (五)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学校内部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七)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
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领导教代会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发挥老同志的积极作用,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其章程设置,并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规章制度 ;
(三)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通过后再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通过后再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助。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和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向单位理事、职工及社会公开学校章程、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学 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 应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学校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提出,听取教代会意见和建议。理事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4月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原标题:2014年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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