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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章程

  2017年07月14日09:57  湖南省劳动人事学校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章程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章程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1982年创办的湖南省劳动技工学校,历经湖南省劳动人事学校、湖南技师学院(筹)等发展阶段,于2013年4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2014年4月教育部备案。

学院是一所培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制造产业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和"充实内涵,突出特色,提高质量,加快发展”的办学思路,秉承"勤奋、博学、求实、创新”的校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服务发展为宗旨,致力建设湖南乃至全国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制造类行业及相关领域从业人员公共实训基地和产业技术服务中心,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职业岗位能力的高技能人才,努力建成专业特色鲜明、人才质量过硬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简称:劳动人事职院。学院英文名称:Hunan Labor And Human Resources Vocational College。学院域名:www.***。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开元东路1319号。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视需要设立校区和调整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享有办学自主权。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审核学院章程,监督学院执行法律法规;任免学院院长;依法对学院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为学院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稳定的经费投入。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院遵循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工为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科研创新。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推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学术制度、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辅以、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以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大力推进中高职衔接,努力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实际,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规模和形式,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五条 学院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制度,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工作考评制度,完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依规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积极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团队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活动,科学制定教研教改和科研管理制度,对各类各级教研教改、科研项目和经费实施专项管理,确保教改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学院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开展校企双主体育人工作,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本着服务、双赢的原则,不断探索校企合作有效模式。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功能。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学术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学院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具有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大学文化,用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非在编人员按与学院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职教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院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创新制度,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管理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于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服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兼职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院教育,享有学院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理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 参加勤工助学、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和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有意义的活动;

(三)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教学活动、文化建设、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习实训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成绩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方面表达异议,在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时可向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法律诉讼;

(六)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 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考核和奖惩机制。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法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在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院成立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教育阳光服务平台等机构,给学生提供多方位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关心爱护学生,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第四十条   学院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关工委”)。院关工委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学院教育教学主渠道紧密配合,促进青年学生、青年教师及教职工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第四十一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的学员,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方案,依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院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1/2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工作细则、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依学院党委会议决定和上级主管部门任免通知,聘任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院长提议扩大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议由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及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教研教改、学术交流、校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 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并向上级推荐申报;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四)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 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获得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幕期间,负责处理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在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参与学院建设发展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学代会选出的工作机构,学代会闭幕期间,负责处理学代会的日常事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与团体依法参与学院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益,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履行管理、服务和协调等职能。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教学系(部)和科研组织。

第五十八条 系(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责、权、利统一的自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本系(部)相关管理制度;

(三)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制订本系(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就业、教育教学、专业建设、项目建设和教研科研等工作;

(四)负责本系(部)师资队伍建设,对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奖惩考核等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五)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学生评优评奖及处理处分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六)根据学院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自主支配、合理使用学院划拨的相关经费;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分配的资产,包括教学、办公用房和相关设施;

(八)根据学院规定和相关制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六十条 (部)主任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

(二)组织制订本系(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订本系(部)管理制度和细则,报学院审定后实施,确保本单位依法依规运行;

(四)组织本系(部)开展招生就业、教育教学、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建设、教研科研及督导评价工作的实施;      

(五)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社会服务工作;

(六)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分配和使用本单位资金;

(七)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系(部)设立党总支(党支部)。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规定;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活动;

 (四)领导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组织本系(部)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二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会议人员由系(部)主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副书记、分工会主席等有关人员组成。其议事规则为:

(一)根据不同事项由系(部)主任或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系(部)主任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共同商议确定;

(三)涉及人事考核奖惩、专业设置调整、重大经费支配、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活动组织等重大事项和决策必须获得与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三条 系(部)根据专业和教学科研需要,设置教研室或工作室,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六十四条 系(部)设置分工会。分工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系(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立图书、信息、培训等教学科研辅助机构,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七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注重人才培养,加强协同创新、技术服务及科学研究,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全日制的高等学历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非学历高等教育及社会培训,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教育发展,结合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及部分中高职院校的对口支援。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募集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一条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友会由校友总会和校友分会组成,成立校友会秘书处,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为校友提供联络和多种服务;定期回访校友,召开校友座谈会,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成果和规划,听取校友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根据需要和发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研究院所和学院代表等组成。理事会为学院的发展建设提供咨询、支持和监督,是学院的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等。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机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学院对经费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对国有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九条 学院加强对校名等学院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条 学院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其办学资源为股份制资产的,按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校园平安。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徽为圆形。上方是英文校名"HUNAN LABOR AND HUMAN RESOURCES VOCATIONAL COLLEGE”, 中间为齿轮、麦穗、地球,齿轮上方注有"1982”,下方是中文校名"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白底蓝字及图案。

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院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为蓝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蓝字。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旗以蓝色为底色,左上角是学院校徽,中间是白色的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的中文名称。字体如下: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歌为《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之歌》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 4月2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学院党委会议审议和省人社厅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时,由院长或学院教代会提议,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办学的基本准则,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均以本章程为准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2014年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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