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
招考行为的通知
冀教学〔2014〕6 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辛集、定州市教育局,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改革工作,是高校招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今年我省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报名即将开始,为进一步规范各高职单招院校考试招生行为,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积极宣传引导,加大政策解读力度
各设区市教育局和普通高职单招院校要抓紧时间做好单招考试宣传动员工作,并加大对高考考生及家长的政策解读力度。各高职单招院校要严格按照经省教育厅审核的单独考试招生章程和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单招工作。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单招考试网络宣传平台(http://www.***/)已经启用,各相关院校要积极公布招生计划及方案、章程和办学特色等内容, 及时准确地回复考生咨询和疑问,充分调动广大考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各高职单招院校要成立本校单招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单招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环节责任部门、部门职责和相关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须全程参与单招考试招生工作,要及时发现并解决本校单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单招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三、做好业务培训,提高考试招生队伍素质
各高职单招院校要抽调业务骨干从事单招考试工作,并加强对单招各环节人员的业务培训,主要包括宣传、命题、制卷、组考、录取、财务、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环节,在明确任务和职责的同时,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规范操作,涉密人员均须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坚决杜绝任何失泄密事件和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 严肃招考纪律,严厉打击违规违纪行为
各高职单招院校要加强自律,提高考试服务水平,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为考生营造良好的报考环境。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虚假宣传,通过恶性竞争手段招揽生源。严禁高职单招院校曲解高职单招政策,采用诋毁其他院校,过分夸大本校优势等手段招揽生源。
(二)“买卖考生”,干扰考生选择志愿。严禁各高职单招院校与社会机构合作招生,通过给予生源学校或个别教职工提成和好处费等形式“买卖考生”或篡改考生志愿,要尊重考生报考自主选择权。
(三)提前揽储生源,发放预录取通知书。单招考试招生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的流程进行,严禁提前揽储生源、承诺100%录取和发放预录取通知书等。
(四)举办与单独考试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各高职单招院校不得通过与单招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等形式,制造考生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行选择性录取。
(五)招考行为与考试实施方案脱节,超计划录取考生。各高职单招院校必须按照经省教育厅审核的单招章程和实施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操作。对超计划录取的考生,将不予注册学籍。
省教育厅将加大监督检查和惩罚力度,对在单招考试工作中存在以上行为,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并核减第二年该校统招计划;情节较重的处理相关责任人、暂停其单招资格,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买卖考生、篡改考生志愿等行为)将追究院校领导责任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和举报,省教育厅学生处电话0311-66005132;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电话0311-66005060。
请各单招院校按照上述要求规范招生行为,精心组织招考工作,认真实施。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辛集、定州市教育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高中段教育学校(含中专、中技校)。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