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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关于印发《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年08月20日10:21  海宁市技工学校 内容被挡住,点击这里看完整内容

海宁市教育局文件

 

 

海教〔2014〕60号

 

 

关于印发《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初中学校:

根据嘉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嘉兴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新居民事务局《关于做好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嘉政办发〔2013〕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了《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初中学校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查工作,各校要及时公布有关新居民子女报名、招生信息和有关要求,让每一个新居民子女知晓接受高中教育的相关政策,确保新居民子女报名和招生考试工作平稳有序。

 

                        海宁市教育局

2014年3月14日

 

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

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办法(试行)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接受高中教育的权利,并规范新居民子女的高中录取资格审核工作,防止中考移民等现象发生。现就我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制定如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新居民子女为具有中国国籍的非海宁市户籍外来人员的随迁子女(国家、省或市另有规定的如台胞、华侨子女等除外)。

二、新居民子女参加我市公办高中学校录取须同时满足规定的条件,在中考报名时提供相应材料:

1.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表(见附件);

2.学生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范围内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在学生就读初中期间,学生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范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考虑到新居民子女在我市就读高中学校政策的时间衔接,对今年符合条件可以参加我市公办高中学校录取的新居民子女条件的时间截止期为2014年5月31日前,且只需提供父(母)一方《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即可。对2015年、2016年符合条件可以参加我市公办高中学校录取的新居民子女三项条件的时间要求均应分别达到一年、两年及以上;2017年起参加我市公办高中学校录取的新居民子女三项条件的时间要求均应达到三年及以上,截止期均为每年的5月31日前。

四、在2014年中考报名前暂时不能提供规定材料的新居民子女,须在2014年5月31日前提供全部规定材料。

五、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可参加海宁市民办高中学校的录取;或由我市相关学校和中招办协助出具有关证明,回本人原户籍地报名参加中考和高中学校录取;也可以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我市就读学校所在地借考后,再回到学生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学校录取。

六、新居民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学校录取,必须对相关户籍、居住证和父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高中学校录取资格

七、新居民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学校录取的资格审查由初中就读学校负责初审,《浙江省居住证》由学校所在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部门审核(学校汇总后交新居民事务部门一起审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情况由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学校汇总后交人社部门一起审核),学籍年限由教育局审核(学校汇总后交教育局一起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将审核材料交市教育考试中心。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

      取资格审核表


附件

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表

姓 名

 

报名序号

 

就读初中学校

 

性 别

 

初中学籍号

 

身份证号码

 

户籍

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浙江省

居住证号

 

居住证办理起讫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缴纳社会保险证号

 

缴纳社保

起讫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生

承诺

本人提供的户籍、父(母)居住证和缴纳社保情况等信息真实可靠。若弄虚作假,愿被取消高中学校录取资格。

                           承诺人(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初审意    见

1.初中阶段学习经历初审意见:□ 符合   □ 不符合

2.《浙江省居住证》初核意见:□ 符合   □ 不符合

3.社会保险费缴纳初核意见:  □ 符合   □ 不符合

 

学校负责人(加盖公章) 

镇(街道)新居民事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教育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新居民子女须从初一年级开学时起,即按规定在我省中小学省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初中电子学籍注册,并按规定连续在海宁市完成初中学业。初一年级开学后再由外地(市)转入我市初中学习、初中段学习期间曾转学到外地(市)后又转回我市、或不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均为不具有完整的我市初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不能在我市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


原标题:2014年关于印发《海宁市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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