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教普〔2014〕37号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关于公布龙湾区2014年高中招生特长生加分项目的通知
各中学:
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14年高中招生特长生加分项目的通知》(温教办基〔2014〕45号)和《温州市龙湾区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方案》(温龙教发〔2014〕5号)文件规定,现公布龙湾区2014年特长生加分项目。
一、加分项目
(一)体育类
1.省级
(1)浙江省第七届中学生篮球联赛;
(2)浙江省第五届乒乓球、足球联赛;
(3)浙江省第十二届中学生运动会田径、游泳、武术、排球、定向比赛;
(4)浙江省第十三届中学生运动会健美操比赛;
(5)浙江省第二届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会田径、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健身操、武术套路、排球、跆拳道比赛。
2.市级
(1)2014年温州市中学生田径运动会体育特色校初中组;
(2)温州市第七届中学生篮球联赛、第四届中小学生乒乓球、羽毛球、校园足球联赛;
(3)温州市首届中学生排球赛;
(4)2014年温州市少年儿童武术比赛;
(5)温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部)柔道、跆拳道、拳击、举重、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自行车、皮划艇、赛艇、射箭、射击、田径、游泳比赛;
(6)温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部)篮球、排球、足球比赛的主力队员(主力队员名单以温州市体育局审核确定并发文为准)。
3.区级
(1)2013年龙湾区(含经开区,下同)中小学生运动会田径个人项目前2名;
(2)2013年龙湾区中小学生体育节篮球、排球、足球比赛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乒乓球、跳绳、羽毛球、短式网球、游泳、棋类比赛个人项目第一名。
(二)艺术类
1.省级
2013年浙江省中小学生艺术节绘画、书法、篆刻、摄影、剪纸、设计比赛。
2.市级
(1)2014年温州市中小学艺术节(声乐、舞蹈、器乐、绘画、书法、篆刻、摄影、剪纸、设计、动漫、立体造型)比赛;
(2)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合格者(2012年-2014年)。
3.区级
(1)2014年龙湾区中小学艺术节(声乐、舞蹈、器乐、绘画、书法、篆刻、摄影、剪纸、设计、动漫、立体造型)比赛个人项目一等奖获得者;
(2)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 级合格者(2012年-2014年)。
(三)科技类
1.省级
第十九届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浙江赛区。
2.市级
(1)第十九届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温州赛区;
(2)温州市第十六届青少年科技节中学生现场网页制作比赛。
3.区级
(1)龙湾区第十八届青少年科技节中学生现场网页制作比赛一等奖获得者;
(2)2013学年龙湾区综合实践活动优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不含国家级、省级、市级已加分项目)。
二、注意事项
(一)以上三类特长生按获奖等第加分(详见温龙教发〔2014〕5号文件,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按省级一等奖等第加分,国家级三等奖按省级二等奖等第加分),不重复加分,取高奖级。
(二)体育比赛获得个人第一、二名的认定为一等奖;第三名至第五名的认定为二等奖;第六名至第八名的认定为三等奖。体育比赛获得集体前六名的主力队员以参赛前上报主办单位的名单为准,并须持有个人荣誉证书。集体项目第一、二名的主力队员认定为一等奖;第三、四名的主力队员认定为二等奖;第五、六名的主力队员认定为三等奖。
温州市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部)体育项目获奖队员以在学籍地或户籍地获得荣誉为准。
艺术类比赛三人以下(含三人)获得等级奖,认定为个人获得相应的等级奖;三人以上集体节目获奖认定为团体奖,不作为个人获奖。
三人以下(含三人)参加科技类现场比赛(现场制作)并获得等级奖的,认定为个人获得相应的等级奖。
(三)各类特长生由学校登记,各初中根据温龙教发〔2014〕5号文件中所列项目进行初审,凡符合条件的考生应填写《特长生加分资格认定表》,并按考生报考序号分别造册,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市、区教育局文件,汇总后由学校统一于5月27日前送区教育局中招办(教育二科)。不在原籍就读,要求回户口所在地报考录取的学生须将加分材料送达户口所在地初中。逾期作自动放弃论。
附件:特长生加分资格认定表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2014年5月12日
附件
特长生加分资格认定表
推荐项目:报名序号: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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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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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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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荐 理 由 | 时间 | 参加竞赛项目 | 举办单位 | 获奖等级(或名次) | 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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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签字:学校盖章: 2013年月日 |
区教 育局 主管 科室 意见 | (公章) 2014年月日 | 区中 招办 意见 | (公章) 201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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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二份,学校和区中招办各留一份。办理认定手续时必须带证书或奖状的原件和复印件。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监察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