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奖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现根据国家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的(有学籍的)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的(有学籍的)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的(有学籍的)本专科全部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前三名,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没有不及格和补考科目。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前五名,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没有不及格和补考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资助标准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规定: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额度按当年财政部、教育部及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为准,获取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以当年评选结果为准。
第四条、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按照学校的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1、班级评议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各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和班长、团支部书记等学生干部以及班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的人数应不少于全班人数的15%,其成员名单在班级公示。
评议小组应以对全班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个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认真评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在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
2、系审核、公示
各系由系主任任组长,有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和部分学生代表参加成立系学生资助管理小组。负责本系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各系学生资助管理小组对本系各班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各系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在本系公示5个工作日,并设立监督投诉专线电话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3、学校审批、公示
学生处汇总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全校推荐的获奖、助学金名单,然后送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后,在学院院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视情况一次或分次发放给学生。
(四)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其他有关事项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国家奖助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虚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有其他诚信缺失而获得资助者,一经发现,即终止资助,并退还所获资助。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奖、助学金;延长学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四)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及各项公益活动。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