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北大资源研修学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成一所国际化、现代化的高等学院,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外向型、实用型、复合型的专门人才;通过多种途径,推广现代科技、经济和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为促进中国和外国之间的教育合作与交流,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路117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2009年7月6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本院举办者变更为北京青鸟学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00万元;由举办者投入和历年办学积累而成。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教育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及学校法定代表人。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本院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